隨著近年來移民案子不斷積壓、處理時間也逐漸延長,有的民眾已符合申請“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俗稱“十年豁免綠卡”的條件而不自知。
移民律師表示,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日前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決,若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或I-862表格)的上庭時間標注“待定”(To Be Set或To Be
Decided),處在遞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可繼續累計在美居住時間、達到至少十年,從而申請“十年豁免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