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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如何理解EB-2/EB-3應聘移民(二)
流覽次數:4342    添加時間:2018/8/16    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三、申請條件
1. 永久的全職工作機會
“永久”的含義是指該工作沒有一個固定的雇傭期限。雇主必須是美國境內公司,但公司所有權可以是外國的,只要該雇主在美國境內有一個分公司或一個辦事處就符合條件。
 
位於美國的公司、企業、承包人或其他的組織、機構都能提交職業移民申請,在雇主是私人雇主的情況下,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為外籍雇員提出申請。外籍人士中除了永久居民,都不允許為外籍人士提供永久性的工作職位。
 
2. 勞工證
在雇主向移民局(USCIS)提交申請之前,必須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並且聲明在招聘結果中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適合該職位。
 
注意:有一些職位,稱為Schedule A,沒有必要進行招聘過程,因為這些職位是美國長期短缺的職位或者招聘對於這些職位來說沒有意義。當涉及到這些工作職位的時候,沒有必要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請。
 
3. 職位最低要求
該外國人必須符合該職位的最低工作要求。當雇主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並聲明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工人符合條件時,必須列出該職位的最低要求,如有必要,勞工部會對其進行評估和修改。此外雇主還需提交對該外籍勞工的資格陳述。勞工部評估時不單是考慮該外國人是否符合該工作職位的要求,更是著重看該職位的最低要求是否是雇主專門為該外國人“量身定做”,以限制可能符合條件的美國申請者。
 
4. 雇主有能力支付薪水
雇主必須出示能夠支付該外國人工資的證明。如果雇主沒有能力支付雇員工資,那麼該雇主就沒有資格給該外國人提供工作職位。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利潤微薄的小公司而言,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及小企業。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或個體雇主就要出示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薪水,包括其可預知的未來的薪水。文件必須證明雇主在優先日期建立時能夠支付該外國人的工資。優先日期指的是:需要勞工證的申請者,提交勞工證申請那一天的日期;不需要勞工證的申請者向移民局提交優先類別申請的那一天的日期。如果在優先日期建立起來的那天雇主仍沒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工資,其申請就會被拒絕。移民局對此有非常嚴格的要求。
 
5. 雇主和外籍人士提出移民申請的意圖
該外國人和其雇主都有意圖促成他們之間的雇用關係。如果該外國人迄今為止還沒有得到所提供的工作,或者即使該外國人已經得到所提供的工作,移民局仍然會評估一旦該外國人拿到綠卡,該外國人是否真的想在所提供的崗位上工作,以及雇主是否真的想雇用該外國人。這個問題當然很難判斷,移民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不能拒絕申請的。
 
雇主和該外國人必須留心以下情況:該外國人相對於所提供的工作職位來講資歷過高,或者該外國人在和所提供的工作毫不相干的領域內受訓過(比如一個內科醫生被提供的工作職位是一餐館的經理)。
 
同時,謹記在所謂的“可替換規定”(portability provision)下,如果調整身份申請人的案件未決(pending)超過180天,可能會更換雇主或工作(包括工作地點),只要新的工作是在相同或相似的職業領域,就不會影響職業移民申請或勞工證申請。如果調整身份申請者在申請未決期間更換了新的雇主,移民局就會要求新的雇主出示信函,以便決定新的工作是否和原來申請中所提供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同時移民局還會判斷該外國人是否會成為美國的公眾負擔。
 
6. 有可用的簽證名額
職業移民第二優先類是有配額限制的,每年有40,000個簽證名額,再加職業第一優先未使用的簽證名額,數量比較充裕。
 
職業移民第三優先類是有配額限制的,每年也有40,000個簽證名額,再加職業第一、二優先未使用的簽證名額,數量比較充裕。但是因為非技術人員的配額只有10,000個名額,而且不能從其他配額接收未用完的名額,所以要等待排期的時間一般都很長,目前排期長達11年左右。
 
注意:EB-3技術人員/非技術人員勞工移民的基本申請資格
(1) 年齡:美國移民根據職位的不同把年齡適當放寬到50歲左右
(2) 工作經驗:非技術移民對工作經驗沒有特殊要求,只要有兩年以下的工作經驗或培訓經歷即可
(3) 語言:美國這類移民對語言要求相對比較寬鬆
(4) 學歷:美國的EB-3移民對學歷的最低要求是高中或同等學歷即可
 
四、PERM永久勞工證的申請
1. 普遍工資
在勞工證的申請時,美國勞工部要求雇主承諾支付給外籍勞工不低於普遍工資(Prevailing Wage)標準的工資。
 
2. 招聘廣告
雇主在提交申請前30到180天內按要求發佈招聘廣告。如果通過一系列的招聘活動找不到合格的美國人,該雇主即可以通過網上或郵寄的方法提交永久工作證申請表格。
 
3. 雇主提交申請
雇主通過招聘找不到合適的美國員工,向勞工部提出PERM申請。在所有的勞工證申請中,除了Schedule A和Sheepherders職位外,都必須向勞工部遞交ETA9089表格。
 
4. 勞工部審核申請
勞工部在45-60天內通過電腦審核申請,一旦勞工證申請被批准,審查官員必須給雇主或雇主的代理或律師寄去批准的申請以及完整的申請決定表格,並指示雇主可以向適當的移民局辦公室提交移民申請。
 
五、辦理流程與時間
1. 美國雇主在當地刊登廣告進行招聘;
2. 州勞工局審核所有招聘材料,確認雇主無法在當地聘用適合人選後,由雇主向勞工局提出永久勞工證(PERM)申請;
3. 勞工局簽發勞工證後,美國雇主向移民局遞交I-140職業移民申請,平均審理時間因審理中心而異,且每個月可能有變化,目前為5~7個月左右(EB-3C則為7~9.5個月左右);
4. 移民局批准I-140申請、配額排期排到後,
(1)如果是在美國境內,那麼憑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I-485調整身份申請;調整身份申請獲得批准之後,審核中心將批准函寄給申請人,並通知制卡中心
(2)如果是在美國境外,那麼案件轉到NVC(國家簽證中心)由該中心寄發包裹3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檔,NVC-使領館程序,中國大陸與別不同:
a. 中國大陸:NVC完成預審,將案件轉到廣州領事館,領事館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
b. 其他國家/地區:NVC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NVC將案件轉到指定的美國駐海外使領館
外籍人士按照要求體檢、完成包裹四,使領館面談通過,獲得移民簽證,6個月內前往美國
說明:EB-2類移民每年有40,000個名額,加上第一優先中沒有用完的名額,需要等待配額排期,目前,中國大陸受益人的配額排期約為5.5年左右,如果雇主急著需要您赴美工作,您可以考慮先以H-1B工作簽證赴美,再申請EB-2職業移民,一般情況下,符合EB-2職業移民申請的要求的受益人,都符合H-1B工作簽證的要求。
EB-3類移民每年有40,000個名額,加上第一和第二優先中沒有用完的名額,其中,EB-3C只有10,000個名額。EB-3類移民都需要等待配額排期,目前,中國大陸受益人的配額排期約為EB-3A/EB-3B為4年左右,EB-3C為11年左右,如果您屬於具有學士學位的專業人士,而雇主急著需要您赴美工作,您可以考慮先以H-1B工作簽證赴美,再申請EB-3A職業移民。
5. 外籍人士獲得綠卡。
 
六、為同一受益人提交多份I-140申請
如果受益人同時符合不同職業移民優先類別的條件,雇主可以為受益人提交多份I-140申請。優先日期從提交第一份I-140的時間起算。
 
如果申請需要勞工證,則只能用批准的EB-2勞工證申請EB-2和EB-3,反之則不行。
 
七、移民申請提交後的相關事宜
1. 要求補件“RFE”
審理期間,移民局有可能會要求補件,這個要求會在I-797C通知上說明。所有補交檔必須在12周內遞交,否則將視為棄權。若此類情況發生申請人無法申訴,但若是因移民局所要求的檔不夠具體或所要求的檔已遞交,或I-797C送達位址錯誤等原因發生延誤,可請求重審案件“motion to reopen”。另外一種選擇是,重新提交一個新的申請,並重新交申請費。
 
注意:由於需要補件的積壓案件延長了移民官審理案件的時間,移民局曾經發佈了一份備忘錄,為了減輕移民官的工作負擔,降低移民局積壓案件,移民局授權移民官在不要求申請人補件情況下可以直接拒絕申請。儘管被拒的申請人可要求重新審理或提出申訴,但這些又會作為積壓案件增加移民官的工作負擔。
 
而2018年7月移民局又發佈一份政策備忘錄(policy memorandum),規定9月11日起,美國移民局規定所有移民或非移民簽證,都被“剝奪”補件機會。除了法定拒簽(statutory denial,即提交額外的證據也沒有可能解決證明材料缺陷的問題),若缺乏有效初始證據(lack of sufficient initial evidence),新規將允許移民官拒絕申請(application)、申訴(petition)或請求(request),而不用先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ID)。
 
2. 申請的批准
申請一經批准,移民局會向申請人發放I-797批准通知書,並將移民局審核並批准的申請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隨後國家簽證中心發出三號包裹。
 
如果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資料會保留在移民服務中心。待配額排到,受益人提交調整身份申請。
 
3. 申請被拒後的申訴
在移民局做出判決後的18天內,申請人可向移民局地區辦公室提出申訴,附上被拒的申請影本。如審核結果由申請人本人接收,則必須在移民局做出決定後的15天內提出申訴。此類申訴將由華盛頓特區的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審理。
 
4. 兒童超齡保護(age-out protection)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使得在等待移民過程中超齡(滿21歲)的外國人能夠被視作兒童繼續歸為原來申請類別的合法身份。職業移民子女年齡按以下公式來計算:簽證生效時(父母移民申請獲得批准或配額排到,兩者靠後的一天即為簽證生效日)子女的年齡,減去父母申請未決的天數,即為子女年齡。如果此時子女年齡未滿21歲,那麼他必須在簽證生效的一年內申請調整身份或申請簽證,才能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
 
5. 申請批准後,改變主意
申請人在申請中必須聲明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還是海外申請移民簽證。如果申請獲批准後,受益人改變主意:原申請中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但隨後他/她決定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遞交I-824批件執行申請表,要求將申請批准通知寄給指定的海外領事館。特別要注意的是,移民局處理此類申請非常慢,所以在做此類申請時先權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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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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