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80年9月10日公佈實施以來近四十年一直未有修改。在這期間,我國的經濟社會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與國外人員交往的深度和頻度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在新的形勢下,現行《國籍法》中的一些規定也越來越不合時宜。特別是,該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一條款導致諸多問題:
一、按照該條款,中國對中國公民國籍的認定從屬於國外的法律,這相當於將其他國家的法律置於中國法律之上,有損國家尊嚴。與我國大國地位不符。
二、按照該條款,中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在海外將完全不受中國法律約束,在中國國內則將享有國外領事保護。這將給國外勢力干涉中國內政提供藉口,不利於維護我國的國家安全。
三、很多人取得外籍身份是出於現實生活的考慮。如果在取得外籍後能保持中國國籍,海外華人更容易維持對中國的情感紐帶和認同感,並且能夠將其延續到後代。大部分國家在允許移民入籍時並不要求移民放棄原來的國籍或者效忠,因此保留中國國籍,也讓海外移民在為中國爭取利益時名正言順,否則,有損於中華民族的凝聚力。
四、在該條款之下,中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因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回國探訪需要申請中國簽證,長期居住則需要定期更新簽證。這些手續給海外華人回國訪問和長期居住造成極大的不便。
五、改革開放後,中國有大量年輕人出國留學並在國外長期生活和工作,其中不少學有所成並且擁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者是中國現代化建設亟需的人才。但這些人很多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了中國國籍,因而無法方便地回流國內。即便回國工作者,也大都是候鳥心態,少有真正把家安在國內的長久打算。此外,那些擁有外國居留權,但未取得外國國籍者,如果長期居住在中國則可能會失去外國居留權,因此對回國工作心存顧慮。
目前除了中國大陸、印度、日本、阿塞拜疆、印尼等少數國家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沒有規定本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後,自動喪失本國國籍。中國也是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有這種法律規定的國家。實際上,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普遍接受多重國籍。
為了方便公民在海外旅行和經商,不少國家如愛爾蘭還鼓勵本國公民在保留本國國籍的同時取得外國國籍。
印度雖然有類似於中國的法律條款,但卻修改法律給取得外國國籍的印度人和他們四代以內的後代以及配偶發放終生有效的“印度裔卡”和“海外印度公民卡”(2015年後兩卡合併),擁有此卡可以在印度國內享受除了投資農業、投票和擔任公職等以外的絕大部分公民權利。
以色列《回歸法》規定,任何母親為猶太人者或皈依猶太教者都有權定居以色列,他們按《國籍法》在抵達以色列當天就可取得以色列國籍,並可保留原國籍。《回歸法》在1970年代進一步擴展到涵蓋符合規定者的未信奉其他宗教的配偶、孩子及其配偶、乃至孫輩及其配偶。這些法律的實施大大強化全球猶太人對以色列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哈薩克斯坦於1992年制定的《移民法》確定,居住在國外的哈薩克人有權自由返回祖籍國,並於1998年開始大量吸引和安置海外的哈薩克人。到2012年,僅從中國移民到哈薩克斯坦的哈薩克人就超過10萬。
長期以來,不論在辛亥革命、抗日戰爭,還是改革開放,海外華人為祖國立下了歷史功勳。他們不僅廣泛傳播了中國文化,擴大了中國的國際影響力,也大大加強了中國與世界的聯繫,是我國現代化進程的重要力量。對於取得外國國籍者,中國以前的法律並沒有剝奪他們的中國國籍。但在1950年代中期,為了消除一些東南亞國家對中國利用華人影響其內政的擔憂,中國先後與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以條約的形式處理華人的所謂雙重國籍問題,原則上不再承認入籍他國的海外華人的中國國籍。這一政策在1980年的《國籍法》中正式確立。這種做法完全割裂了華人與中國在法律上的關聯,也弱化了他們與祖國的情感紐帶。雖然原意是消除他國的疑慮,但結果證明是放棄了對自己僑胞的責任,也沒能換取相關國家的信任。如今,中國和世界形勢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早應該摒棄。
此外,中國社會長期以來把人口當成負擔,而非貢獻者。但其實,無論是從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傳承來看,一個國家最寶貴的資源就是對其擁有認同感和歸屬感的人民。各種證據顯示,中國早已經陷入嚴重的超低生育率下,未來人口面臨極度老化和急劇萎縮,這將給中國未來的發展帶來巨大挑戰。根據各國的經驗,適度引進移民有助於緩解嚴重的人口危機。而如果真的需要引進移民,吸引海外華裔回國定居遠比讓其他族裔大量流入要更合理。
我國自2004年開始實施針對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證”制度,但由於門檻過高每年受益者平均不過幾百人,而美國在過去5年就發放了525萬“永久居民卡”(綠卡)。印度到2013年也已經有1300萬海外印度人擁有“印度裔卡”或“海外印度公民卡”。隨著赴海外留學、工作,以及移民或去海外生子的人數在逐年增多,加上經濟的進一步全球化乃至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將面臨國籍困擾。更重要的是,在中華民族走向復興的歷史背景下,修改《國籍法》涉及到對“中國人”的自我定義,而讓“中國人”的法律概念有更寬泛的覆蓋範圍只會拓展中華民族的影響力,強化中國的國際地位。
為此建議如下:
一、為了彰顯中國主權,保障國家安全,凝聚民族向心力,保障海外華人的權益,吸引海外人才,重新審議和修改《國籍法》,特別是刪除第二條和第九條。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祖父母輩曾擁有中國國籍者可以自動擁有中國國籍。除非本人正式宣佈放棄,中國國籍將永遠有效。
三、取得外國國籍將不影響中國國籍的有效性,但同時擁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國籍者將不得享受選舉投票、擔任公職等政治權利。
四、中國國籍者入境中國應使用中國護照,對其國籍的認定以中國國籍為優先,並且不承認其國外護照在中國境內的有效性。這意味著,中國國籍者即使取得外國國籍,在中國境內不得享受外國的領事保護。
五、以上建議僅適合於中國大陸地區的中國國籍者;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的中國國籍另行規定。
作者:李崴(全國政協常委)
文章來源:經濟深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