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新社、路透社報導,王春英指出,此次通知,一是提高《個人購匯申請書》填報效率。二是優化個人部分經常項目業務辦理流程。三是提升銀行處理複雜個人經常項目業務能力。
具體而言,對於境內個人留學期間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留學學費購付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材料,購匯資金直接匯入原學校帳戶。銀行應在購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留學購匯”字樣。
對於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銀行在確認薪酬真實合法的情況下,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材料,並在結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薪酬結匯”字樣。
對於在華工作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材料,並在購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薪酬購匯”字樣。
通知要求,為便於境內個人購匯填報,自4月1日起(具體時間由銀行自主確定,但最遲不得晚於6月底),啟用優化後的《個人購匯申請書》。
同時,提升銀行處理複雜個人經常項目業務能力。要求銀行建立個人經常項目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對於“不常見、難判斷”的個人真實合法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辦理。
今年2月,中國外管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司長葉海生撰文指出,研究有序放寬個人資本項下業務限制,包括修訂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的管理規定,取消年度購付匯額度限制;研究論證允許境內個人在年度5萬美元便利化額度內開展境外證券、保險等投資的可行性等。
文章來源:僑報網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