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論文 >> 其他
律師介紹
attorney join in
其他

自願離境對三年或十年禁令的幫助
流覽次數:6666    添加時間:2005/11/16    來源:Paige Wang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IRA)的第301章節規定,在美非法居留超過180天,但是不到一年的外籍人士,及在美非法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在離境後十年內不得再次入境,分別在其離境後三年或十年內不得入境美國。

但IIRIRA§301(b)(3)也規定,在判定是否受到三年或十年禁令時,1997年4月1日前的非法居留不計算入內。另外,INA 212(a)(9)(B)(iii)清楚地規定,未成年人(十八歲以下。未滿十八歲,非法居留時間不算入內。一旦滿18歲,非法居留時間將會開始累計。),難民,以及家庭團聚保護(family unity protection)的受益人不判為非法居留。

如及時慎重遞交了延期或改變身份申請,在申請未決期間,不算非法居留。另外,沒有移民局的批准,在沒有遞交申請或申請尚未批准期間,外籍人士不能繼續工作。及時遞交申請是指在I-94卡到期前45天內遞交改變身份或身份延期的申請,認真遞交申請,是指遞交的申請是有法律和事實基礎的。如:申請者想要改變為H-1B身份,但是受益人卻沒有法律要求的相關的教育和工作經驗,這就不是慎重遞交申請。

如果及時遞交的申請最終被移民局批准,那麼在審理期間不算是非法居留。若及時遞交的申請被否決,那麼非法居留的日期就從判決下達之日開始起算。(若申請被否決是因為及時但不慎重地遞交申請,或是外籍人士未經許可而進行工作,那麼非法居留從I-94卡過期時起算。或是,外籍人士持標有“D/S”的I-94卡,那麼非法居留從其申請被否決之日起算。)

被禁止入境3年或10年,對外籍人士來說是一個進退維谷的境地。因為這些外籍人士已經失去身份,他們不能通過遞交延期或是改變身份的申請來獲得合法的非移民身份。8 CFR§214.1(c)(4)以及8 CFR§218.1(b)規定,延長或是改變非移民身份,申請者必須維持先前被授權的身份。但是,另一方面,若這些外籍人士離開了美國,那麼他們就將在三年或十年內禁止入境。這不僅影響到了那些希望保持非移民身份的人,而且還影響到了那些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因為只要其離開美國,就會禁止再次入境,因此受到三或十年禁令的外籍人士,不能通過領事館程式獲得移民簽證,除非得到禁止入境的豁免。在這種情況下,調整身份是最好的選擇。

但是,對受到三年或十年禁令的外籍人士來說,調整身份也可能存在問題。INA 245(c)(2)規定,若申請者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時是非法移民身份,或者在其進入美國後未能保持合法身份,那麼他也是不合格的。儘管如此,這一條不適用於美國公民的配偶,無論外籍配偶是申請親屬移民或是職業移民,都可以申請調整身份。另外,INA 245(k)規定,職業移民申請人申請調整身份,可以在失去其身份180天內提出。若外籍人士符合這些例外情況,那麼即使他(她)已經受到了三年或十年的禁令,也可以申請調整身份。若外籍人士已經遭受了三年或十年的禁止入境,並且不符合調整身份的條件,那麼他(她)唯一獲得移民簽證的途徑就是利用領事館操作程式。如,得到豁免,或者是在海外等待三年或十年後再進行申請。

需要注意,遞交調整身份申請之後,不再累計非法居留時間。如下所述,外籍人士也有可能獲得非移民禁止入境的豁免,

不受該禁令約束

有三條途徑可以使外籍人士擺脫該禁令。第一,正如上面提到的,可在INA 212(a)(9)(B)(v)條令下獲得豁免。該豁免僅限於“美國公民或是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子女”的移民,而其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若禁止他們入境將會給美國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帶來極大的困境。

第二條途徑是獲得非移民豁免。INA 212(d)(3)規定,非移民可申請禁止入境的豁免,而且在此基礎上,可獲得簽證或是許可證進入美國。對加拿大公民來說,他們可無需簽證即可進入美國,申請非移民的豁免就是通過海關邊界巡邏辦公室的I-192表格。對於其他國家的公民來說,非移民的豁免申請就是通過美國領事館批准該非移民簽證,而不需要其他表格。非移民的豁免申請的要求比移民的豁免更容易獲得。以下幾個方面就是非移民豁免申請中會考慮到的因素:

若申請被批准,是否會給社會帶來損害。

申請者之前是否違反過移民法,刑法或是有犯罪記錄。

申請者想要進入美國的原始動機。

雖然非移民豁免容易獲得,但是缺點是,這只是暫時性的。它只有五年的有效期,而且只能允許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無法授權外籍人士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只有獲得移民的豁免才能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第三種途徑,基於INA 212(a)(9)(B)(i)對禁令的措詞的允許。陳述入下:

任何外籍人士(除了合法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士)有以下情況出現都是不允許入境的:

在美國境內非法居留超過180天,但是不到一年,並自動離境,並且在離境或驅逐出境後三年內尋求再次入境。

在美國境內非法居留1年或者是1年以上,在離境或驅逐出境10年內尋求再次入境。

[強調的重點] 禁止入境10年的的禁令是離境後的不能入境的最高年限。法案規定,那些三年被禁止入境的外籍人士只有因為他們如果沒能在“§235(b)(1)或者§240的驅逐程式開始之前”離開美國的話,這三年禁令才生效。該條款就能夠被理解為,如果那些非法居留超過180天但不足一年的外籍人士,在驅逐程式中,被移民法官同意自動離境,那麼他(她)就不受三年禁止再次入境的限制。

實際操作中,外籍人士並不會只因三年禁令而被驅逐出境。(儘管他們應該被驅逐出境,ICE並不會強制執行。)為了被批准自動離境,外籍人士應當自願被驅逐。但這必須取決於當地ICE辦事處的態度。但並沒有限制外籍人士必須要由當地ICE辦事處進行驅逐。他們能夠在美國其他地方辦事處被驅逐。

獲得自動離境批准的外籍人士將會被移民法官通知到多長時間(最多120天)他必須離開美國。遭受三年禁令並且被批准自動離境的外籍人士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美國。一旦他們離開美國後,三年禁令就自動解除。如果他們另外具有進入美國的資格,那麼他們就能夠立即再次入境。但在實際情況中,多半是要重新獲得移民局對新的申請的批准,或是從海外領事館獲得新的簽證。另外,這類選擇不適合那些遭受10年禁令的外籍人士。

在該種情況下的外籍人士,最好是能夠在把其置於自動離境程式之前向有能力有經驗的移民律師進行諮詢,因為有很多能夠使問題變複雜的情況。

點擊排行
關閉 在線客服 USLawChina微信
掃一掃 諮詢更便利
跨國 搬家 遷廠 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