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法律顧問的保障,但涉及到民事訴訟時就不是這樣了。很多人選擇自我辯護而放棄請律師,因為他們付不起錢。
據彭博社報導,全國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2015年的一項研究發現,只有1/4的民事被告有律師,而1992年的比例幾乎是百分之百。在該報告發佈後的4年裡,沒有律師的訴訟人數持續增多。
出現這種情況的最主要因素自然是錢。全國消費者法律中心(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的訴訟主管羅斯曼(Stuart
Rossman)說,許多訴訟當事人請不起律師,大多數律師也不會受理潛在收益微薄、不足以證明其能力的案子。
去年,特朗普政府關閉了司法部的司法通道辦公室(Office for Access to
Justice)。該辦公室設立於2010年,初衷是為所有的人提供律師服務。
許多民事案件涉及債務追討、房東房客糾紛和房屋止贖。密蘇里州法律援助律師勞森(Terry
Lawson)說,由於自我辯護的情況頻繁出現,律師會根據對手的經驗不足來制定策略。
不過,加州公益性法律公司公共顧問(Public Counsel)的律師納吉布(Silvana
Naguib)指出,問題並不總是簡單的輸贏。她說,律師可以幫助協商達成較好的和解協定,而代表自己的訴訟當事人所簽署的協定與她為客戶獲得的協定之間存在“明顯差異”。
文章來源:僑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