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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簽被拒了,哪些情形要豁免?
流覽次數:6803    添加時間:2020/2/2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隨著美國對中國開放旅遊、商務、學生等非移民簽證以及移民簽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來到了美國,但隨著川普新政的實施,拒簽率逐步提高。今天帶大家來瞭解簽證(包括入境美國&調整身份)被拒,中國申請人常見的五大拒簽原因:

214(b) 移民傾向,僅針對非移民簽證;
221(g) 申請不完整或資料不全;
212(a)(9)(B) 非法停留;
212(a)(6)(C)(i) 虛假陳述/欺詐;
212(a)(2)(A)(i)(I) 道德犯罪。
 
上述哪些被拒是可以隨時重新申請,哪些被拒要求申請人先取得豁免(Waiver)?如何申請豁免?非移民豁免和移民豁免的區別?兩類申請的條件和難度?需要經過哪些程式?針對這些疑惑,結合案例帶大家一探究竟。


 
一、簽證被拒原因: 
(一) 214(b) 條款:使領館簽證最常見的拒簽原因,拒簽後可隨時再申請。

1. 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或/和
2. 認定簽證申請人有移民傾向:根據INA法案214(b)條款,所有B-1/B-2簽證申請人一律被視為“有移民傾向”,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符合下述條件:
· 赴美目的是短期訪問,比如參加商務/休閒/醫療活動;
· 計畫在美停留的時間有限且確定;
· 有足夠資金來支付在美停留期間的所有開銷;
· 在美國境外有居所並具有牢固的社會、經濟聯繫,能夠確保在赴美行程結束後如期返回。
 
(二) 221(g) 條款: 
使領館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時:主要用於簽證申請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簽證條件但缺少某些檔或簽證官認為需要進一步安全檢查時臨時拒絕簽發簽證的理由。不算嚴格意義上的拒簽。
 
美國使領館通常發出221(g)通知的情況:
1. 要求簽證申請人提供補充證據或文件,例如生活擔保、雇主信、稅單、護照沒有足夠的空白頁、照片不符合要求等,相當於補件通知。
 “美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會發給您一封221(g)信函,指導您提交有關簽證申請的其他檔或資訊。在提交所需文件之前,您的申請材料將由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保存。”
221(g)信函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訊都應在您收到信件之日起一年內,按照簽證官提供給您信函中的說明提交。如果未能在一年之內提交所需資訊,您的簽證申請將被終止。要繼續申請流程,您需要提交新的簽證申請,並繳納全部相關費用。
 
2. 簽證官需要取得諮詢意見,通常申請人被告知正在進行行政審理(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例如工作簽證申請人的專業敏感,或申請人的姓名/身份需要進一步核查。

(三) 因212(a)條款拒簽: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案》(INA) 212(a)條款拒絕入境的原因大致可分為10種,包括:健康原因;犯罪原因;安全及相關原因;公眾負擔原因;特定移民的勞工證和資格原因;非法入境者及移民違規者;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無資格取得公民身份;曾被遣送離境/非法停留;以及一些其他原因。觸犯212(a)條款理由,移民和非移民簽證都需要申請豁免。

212(a)(1) 健康相關原因
1. 患有“關係公共健康的傳染疾病”
2. 未能提供已接種可預防性疾病疫苗的文件
3. 患有精神錯亂或生理紊亂
4. 濫用毒品或有毒癮
 
212(a)(2) 犯罪相關原因,例如:
(A) 道德性質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212(a)(2)(A)(i)(I)
包括侵犯人身罪,如故意傷害;性犯罪,如通姦、重婚等;侵犯財產罪,如挪用公款、竊盜、侵佔等;賄賂、偽造證券、逃漏稅等;欺詐罪;販賣或佔有毒品的犯罪等,但若申請人具備下列的例外情形,則不適用此項原因:
1. 申請人犯罪時年齡未滿18,且距離申請簽證之日時限已滿5年;
2. 該犯罪為輕罪(Misdemeanor),即法定最高刑期一年以下,實際判處6個月以下之罪;
3. 單純政治性犯罪。
(B)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犯罪;
(C) 非法買賣受管制物品罪;
(D) 從事賣淫活動或有商業犯罪行為
(E) 販賣人口罪
(F) 洗錢罪

212(a)(3) 安全及相關原因
(A) 間諜活動,陰謀破壞活動或其它非法活動
(B) 恐怖活動
(C) 外交政策考慮
(D) 參與極權政黨(共產黨員)---212(a)(3)(D)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加入國內外共產黨不可移民,因有可能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目前非移民簽證沒有問這道問題。雖然共產黨員屬於美國禁止移民類別,但有例外和豁免途徑,通常包括:
1. 申請人加入原因是因為法律規定或是為了取得工作、食物或其它生活必需品,而並非自願加入,或其加入時年齡未滿16歲;
2. 申請人在提交簽證申請時脫離該政黨至少2年/5年,並且對美國社會不構成威脅;
3. 該政黨成員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基於人道主義酌情豁免該外國人使其得以與家庭團聚。
案例:當事人于工作期間加入了中國共產黨,於美國認識了現在的太太並結婚,移民局基於當事人共產黨員身份拒絕了調整身份申請,但最後當事人仍成功以 “非自願加入+極大困境” 的理由成功取得豁免。
另外還有一類:Judicially exception: Non-meaningful. (Supreme Court case law) 酌情例外:不是重要人物(美國最高院的判例)。
(E) 參與納粹迫害或種族滅絕
(F) 侵犯宗教自由

212(a)(4) 公眾負擔原因
“公眾負擔”的裁定因素:
移民局一般採用“整體境況”方式裁定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情形,包括:該外籍人士是否接受公共補助,年齡,謀生能力,健康狀況,工作履歷,經濟擔保書,身體和精神狀況。
 
212(a)(5) 勞工證和工作資格原因
以入境美國從事技術類或非技術類工作為目的的外籍人士,沒有工作資格不可入境。
 
212(a)(6) 非法入境和移民違規
(A) 非法入境
(B) 未參加驅逐出境訴訟
(C) 故意虛報重要事實/虛偽陳述 --- 212(a)(6)(C)(i):永久不可入境
依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騙或陳述不實事實的方法獲取簽證利益,將會被禁止入境美國。但若該外籍人士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近親,且拒絕該外國人入境會導致該公民或永久居民陷入極大困境,則政府會酌情給予豁免。此違規情形在實務中比較多發生,由於不少申請人在當初辦理簽證或相關事宜時,存有僥倖心理企圖隱瞞一些事實,結果被判定為虛偽陳述。
(D) 偷渡
(E) 幫助他人非法進入美國
幫助他人入境美國之行為不要求以獲得利益為條件,因此,隨同其它家庭成員入境美國之外國人也屬於此類型。但若該外國人是合法移民者,僅為了帶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入境,只要在發生該行為時仍存在這種必要關係,其可取得豁免。

212(a)(7) 文件不符合要求
如果外籍人士在入境口岸申請入境時不具備有效簽證和其他旅行文件,將被拒絕入境。常見於入境美國時發生。這種情況下通常選擇自願撤回入境申請(Withdrawal),雖然簽證也會被撤銷,但隨時可以再重新申請簽證,獲得簽證後重新再來美國。記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筆錄的影本。

212(a)(8) 無資格取得公民身份
 
212(a)(9) 曾被遣送離境/非法停留
1. 曾被遣送離境
常見於入境美國時在海關被遣返(expedited removal),之後5年內尋求重新入境。一旦被removal將有5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國的限制,提前入境需取得豁免。記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筆錄的影本。
2. 曾在美國非法停留 (unlawful present) ---212(a)(9)(B)(i)
1) 若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180天,將被處以3年禁止入境;
2) 非法停留1年及1年以上,將被處以10年禁止入境。
 
如何計算非法停留的時間?
1. I-94到期後的第二天開始起算;如有有違反身份的情況下從移民局拒絕申請之日或I-94到期之日起算,看哪個日期更早;或
2. 未經檢查非法入境美國之日起算。
如果期間有申請改變身份/延期被拒、上訴、驅逐出境等,則情況變得複雜,需要就個案討論。
 
10. 其他
 
簽證數據:  
我們看一下美國國務院網站的簽證統計資料。其中的非移民簽證數,在最近的2018財年美國給中國公民發放了146萬多份,較前一年減少了22萬5千份;較鼎盛時的2015財年減少了116萬份,數字相當驚人。

FY 14~18美國駐中國使領館發放的簽證數量*:


FY 2018簽證常見拒絕原因、對應的拒絕數和重獲簽證數*:

 
*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的簽證統計資料: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dam/visas/Statistics/AnnualReports/FY2018AnnualReport/FY18AnnualReport%20%20-%20TableXX.pdf
 
案例分享:
B-2被拒兩次已辦移民,重獲簽證赴美探親
赴美生子+移民,媽媽成功重獲B-2簽證
移民等待中,B-2探親簽證順利獲批



二、非移民豁免 (NIV waiver)  
1. 批准非移民豁免的標準?

國土安全部在審查非移民拒絕入境豁免申請時,會使用三個主要標準:
(1) 申請人進入美國國境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
(2) 申請人過去違反移民法行為的嚴重性;
(3) 申請人前往美國的必要性。

2. 辦理非移民豁免的流程和時間?
非移民豁免的辦理程序: 準備好豁免申請材料(包括非移民簽證申請表),繳納簽證費,預約面談時間,按時前往美國使領館面談。面談後簽證官收走豁免材料,並填寫推薦與否的意見,然後轉回美國國土安全部審核。審核時間6個月左右。批准後轉回美國的海外使領館,如無需再次面談,可直接向申請人發放簽證。因此整個過程需要6~8個月甚至更長,提醒有豁免需要的應及早準備。
 
3. 批准的豁免有效期多長?
目前而言,豁免每次只有一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說,如果每年都要入境美國,意味著要每年辦理一次豁免。到第4次,豁免有效期可延長至五年。
 
4. 辦理豁免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根據國土安全部審查非移民拒絕入境豁免的三大標準,申請人應盡可能的準備:
(1) 證明自己改過自新的材料,例如:無犯罪記錄、獎狀、表彰信、感謝信等;
(2) 原行為的性質和發生經過,對該行為有力而合適的解釋;
(3) 前往美國的理由/必要性,例如:商務、開會、參訪、受邀、家人疾病等充分理由和證明材料,以證明必須赴美。
 
總結: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因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導致被拒絕入境,此時,若想要入境美國,需要先取得豁免。豁免的辦理過程相對複雜,且花費時間也較長(需要6個月甚至更長),有需要的申請人,建議及早準備。
 
案例分享:
L-1工作經歷造假,成功豁免重新赴美
 
曾因合同詐騙罪服刑3年,申請B1/B2豁免
本案難點:
· 張先生之前曾因合同詐騙罪服刑3年,之後申請赴美簽證被拒;
· 張先生原案件的判決書內容對他很不利,從行為的嚴重性、主觀意圖等方面,且沒有辯護詞;
· 張先生出獄後的工作、事業、家庭都不如以前,回國約束力較弱;
· 赴美理由是希望為公司拓展美國客戶,赴美必要性還有待加強。
案件成果:
張先生的豁免申請被上海領事館接受,6個月後獲得一年的B1/B2簽證。
 
在海關被判定欺詐,申請B1豁免獲5年簽證
本案難點:
· 鄭先生在一次入境美國時,因做了不實陳述被判定212(a)(6)(c)欺詐;
· 鄭先生不敢讓工作單位知道此事,內心焦慮但因此無法獲得一些單位的資料;
· 鄭先生有直系親屬在美國,需要加強回國約束力;
· 鄭先生幾乎每年都需要赴美出差或探親,豁免後的簽證有效期一直困擾著他。
案件成果:
鄭先生的豁免申請被被北京大使館接受,將近7個月後獲得一年的臨時B1/B2簽證;之後連續申請了3次,終於在第四次獲得了五年的簽證。



三、移民豁免 (Immigrant Waiver)
1. 美國親屬與極大困境
移民類豁免:申請人必須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近親屬關係,包括父母、配偶或子女,且申請人被拒絕入境將會對該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即申請人要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若其被拒絕入境,將會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現實傷害或可能造成傷害。這種傷害造成的常見後果,比如分離,經濟困難等本身都不足以保證取得豁免申請的批准,除非加上其它更極端的後果,例如申請人能主張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有健康方面的問題需在美接受治療,或是可能會有經濟方面的問題,如生活水準下降、不能承擔子女的教育費用等。申請人也能提出證據證明該分離對配偶、父母或子女所造成的心理影響、或是申請人回國後將遭遇文化、宗教、語言、種族等障礙或政治迫害等等。

具體什麼樣的困境能獲得移民局的認同和批准?
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曾經審理這樣一個案子,當事人為瓜地馬拉公民,因非法入境而遭移民局驅逐出境,於是該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若是其被驅逐出境,將會對在美國的配偶與小孩造成經濟上的極大困境:可從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的許多方面體現,諸如:健康、經濟狀況、教育、個人情況等其它情況證明你的禁止入境將對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份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造成現實傷害或可能造成傷害。

2. 已過15年有效期限
針對曾經有犯罪記錄的申請人而言,除了上述第一種方式,還可通過主張已過15年有效期限而取得豁免,即申請簽證日距其犯罪發生時已過了15年,且申請人已改過遷善,其入境不會違反美國國民福利及安全。

3. 豁免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在申請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時,因健康、安全、犯罪等原因被拒絕入境;
(2) 申請人符合豁免資格和條件;
(3) 準備申請材料及費用,包括I-601拒絕入境豁免申請表、豁免申請信、其它支持性文件,例如親屬關係證明、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醫生的證明函、資料包告、專家意見書等等;
(4) 若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則向美國移民局或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遞交申請,申請被批准後進入面談程式,面談通過後即可獲得簽證,之後獲得綠卡;
(5) 若申請人在美國境內,則向居住地有管轄權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遞交申請,申請批准後可能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文件,於調整身份批准後申請人可獲得綠卡。

I-601 豁免:當前審理時間為6.5~8.5個月,但可能長達一年或更長的時間;
I-601A臨時豁免(provisional waiver):9-12個月
 
案例分享:
犯罪+欺詐,如何豁免與家人團聚? 
因虛偽陳述而被禁止入境美國,中國申請人豁免成功
 
結語:移民豁免就像你在寫你的人生自傳,解釋一些事件的細節,而移民官是否相信你的故事,是否同情你的現狀,批准你的豁免申請。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5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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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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