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H-4、E或L配偶符合自動延長工作許可及隨附EAD (工卡),適用條件包括:
A. 在原EAD到期前,及時遞交了EAD延期申請;
B. 證明H-4/E/L身份的I-94未過期;
- EAD自動延期時效以下列日期中最早者為準:
A. I-94表上顯示的身份效期到期日
B. EAD延期申請的裁定(批准或拒絕)日
C. 原EAD過期後的180天
- 下列文件用以證明原EAD自動延期(亦可向僱主出示,用於I-9就業資格審查) :
A. 證明移民身份(H-4、E或L)尚在效期內的I-94表
B. 證明及時遞交了EAD延期的申請收據(I-797C表){申請類別為A17(E類)、A18(L-2)、C26(H-4)}
- E和L配偶根據其身份即可獲得工作許可,無須通過遞交I-765表申請。不過,如果E和L配偶仍選擇要拿到EAD的話,可以繼續遞交I-765表。
注意:在移民局完成對I-94進行修改(區分E和L配偶與子女)前,仍須以EAD作為就業資格證明交給僱主填寫I-9表格。未完成修改的I-94表僅表明E或L非移民身份,並不足以證明I-9表中所列C的就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