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現在全球一體化,非常多的中國人在外國生活、工作、定居和移民。也有許多外國籍人士在中國居住和生活,購買資產和開辦公司。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很多本來是中國籍,後來加入外國籍,但是他的資產很多還在中國國內的情形。
到目前為止,中國和美國還沒有民商事的司法協助,也就是說,中美之間沒有締結過也沒有共同參加過互相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這就涉及到我們在處理涉及中美兩境之間的涉外糾紛的時候,首先確定一個管轄法院的問題,就是如果出現了這種糾紛,我們希望向哪里的法院起訴。
一、中國法律遺產繼承的適用範圍
(1) 管轄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在境內的、不動產在境內的、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在境內的,中國法院均可管轄。
(2) 發生涉外糾紛:起訴時必須考慮判決如何執行問題。判決能否得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3) 法律適用: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國家的法律。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4) 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5)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案例:李老太在美國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是否有效?
上海的李老太(中國籍)有四個孩子:夏林、夏君、夏藍及夏芸。大兒子夏林有兒子曉天(美國籍)。李老太喪偶多年。
2004年7月,李老太在中國訂立一份遺囑,遺囑將房屋產權遺贈給曉天。
2006年1月7日,李老太在美國再立有遺囑一份,該遺囑系列印遺囑,由李老太在遺囑上簽名,現場見證人為趙某、張某,現場公證人為胡某,胡某的身份為美國新澤西州律師兼公證人。遺囑最後經中國駐美國紐約總領事館認證。
遺囑中聲明:
1. 廢除之前所立一切遺囑及遺囑性檔;
2. 將夫妻共有之動產中應得份額,平均分給四個子女;
3. 所有剩餘之本人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不論所處何地),包括但不限於由該遺囑處置之財產,由孫子曉天繼承;
4. 遺囑執行人為李老太的外孫許某。
2011年7月20日,李老太在上海去世,遺產包括涉案上海房屋及銀行存款若干。
夏藍及夏芸認為在美國所立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決:該遺囑符合中國法律關於公證遺囑的規定,屬於有效的公證遺囑,並按遺囑判決李老太的房屋份額和存款歸曉天所有。
二、遺產的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 公司股權的繼承: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 A股股票、債券、基金、權證等證券的非交易過戶
• 房地產的繼承與分割方式:一方獨有、按份共有
• 養老保險金:餘額屬於遺產
• 人身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歸屬保險受益人
• 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
• 承租公房、廉租房:不能繼承
• 非正常死亡的賠償金、撫恤金等:不屬於遺產(參照第一順位繼承人)
• 債務的繼承: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 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死亡:不可抗力,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章程約定優先
其他股東是否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繼承公司股權
外國籍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內資公司股權
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股權繼承案例
金非一家原為中國國籍,2006年2月加入德國國籍(公司性質未發生變化)。2007年7月30日,金非在德國死亡。金非擁有維克德公司90%的股權。金非的繼承人為他的妻子、女兒,均為德國籍。
其他股東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同意變更股東登記。
上海法院終審判決:確認金軍、金傑妮為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股東,分別持有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45%的股權;上海維克德鋼材有限公司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為金軍、金傑妮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在公司章程未對股權繼承另作約定的情況下,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該公司的股東身份。判斷公司是內資公司還是外資公司,是根據出資來源地原則,與股東的國籍無關。已入外國籍的華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在不改變該公司出資來源地的情況下,該內資公司不應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公司的性質仍為內資公司。在公司性質仍為內資公司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需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手續。
資料和網路虛擬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電子郵箱、QQ、微信、遊戲、社交網路等各類網上帳號及附帶的積分、裝備、服務、粉絲等
• 雲盤、網盤等存儲內容
• 淘寶店等各類網店(離婚分割的有,財產價值高)
• QQ幣、遊戲幣、比特幣等電子貨幣
• 支付寶、京東小金庫、美團錢包等電子存款
• 各種理財網站
針對遺產繼承問題,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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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本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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