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時,美國移民局就在其官網宣佈了一項向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家發放創業簽證(即在美國居留的臨時許可)的提案,以方便這些企業家在美啟動或擴展業務。
綜合了公眾意見之後,國土安全部終於在聯邦公報網上公佈了國際企業家規則(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的最終版本。
新規對申請創業簽證的要求如下
1、申請人近5年內在美國成立了初創公司,且公司自創立以來合法經營業務並擁有快速發展和就業創造方面的巨大潛力。
2、申請人是初創公司的創立者,且(1)申請人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2)申請人在公司運營和未來發展方面起到關鍵作用,比如他/她的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夠大大幫助公司在美國的業務發展。
3、初創公司擁有大量美國資本投資或政府資助。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中的任何一點證明:
(1)美國投資人投資。申請人必須證明創業公司獲得了來自美國投資人25萬美元以上的資金投資,且該美國投資人有過成功投資初創公司的記錄。
(2)政府資助。申請人必須證明初創公司因經濟發展、研發或就業創造方面的突出成績而獲得過聯邦、州或當地政府實體1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或資助。
(3)其他標準。申請人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創業公司能夠為美國帶來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長和就業創造方面的巨大潛力。
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獲得30個月(即2.5年)在美合法停留期。
符合資格的初創公司最多只能為3位創業者申請創業簽證。
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他的初創公司自簽發創業簽證以來有顯著增長,且繼續在快速增長和就業創造方面擁有巨大潛力,則可以獲得額外30個月(即2.5年)的簽證延期,這也就意味著創業簽證的最長有效期可長達5年。
申請創業簽證延期的條件
1、公司仍然是創業公司。申請人需要證明在創業簽證有效期間初創公司經營合法,且繼續在快速增長和就業創造方面擁有巨大潛力。
2、申請人依然是創業者。申請人需要證明他/她(1)繼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2)繼續在公司運營和未來發展方面起到核心作用。
3、大量美國投資/收益/就業創造。申請人需要證明創業公司在快速增長和就業創造上的持續性潛力。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證明:
(1)額外的投資或資助。申請人需要證明在首個創業簽證有效期(即30個月)內,獲得了5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資金,這包括來自美國投資人的投資資金或來自美國政府實體的獎勵或資助,或以上兩者都有。
(2)收入的創造。申請人需要證明創業公司在首個創業簽證有效期內,年收入達到50萬美元以上,且平均年收入增長為20%以上。
(3)就業的創造。申請人需要證明創業公司在首個創業簽證有效期(即30個月)內,至少為美國工人創造了5個全職就業機會。
(4)其他標準。申請人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創業公司能夠為美國帶來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長和就業創造方面的巨大潛力。
與去年8月的提案有何不同?
1、最低投資額。要求初創公司獲得的最低投資額要求從34.5萬美元降低至25萬美元。另外,國土安全部還放寬了獲得投資資金的時間限制。
2、創業者。在首次申請創業簽證時,要求申請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標準從15%降低至了10%,而申請延期的股份持有標準從10%降低至了5%。
3、合格投資人。在原提案中,合格投資人是指,在近5年內:(1)投資初創公司的個人或機構所投資的其他初創公司,在至少3個單獨的日曆年中,獲得了100萬美元以上價值的資產或可轉換債券;(2)個人或機構投資的其他初創公司中,至少有2家分別創造了5個以上合格的就業或創造了至少50萬美元的收入,且年均收入增長達20%以上。
而在最終的版本中,100萬美元的投資回報要求降低至了60萬美元,並且取消了至少3個單獨日曆年的時間限制。
4、初創公司。在原提案中,初創公司是指在遞交申請的3年以內創立的公司。最終版本中,則改為了遞交申請的5年以內創立的公司.
5、就業創造要求。原提案中要求創業者在申請創業簽證延期時,證明他/她的初創公司在首個簽證有效期(即30個月)內創造了10個以上合格的就業。而在最終版本中,就業創造要求降低為5個以上。
文章來源:美國移民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