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各美國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領事機構發去電報,要求放宽对学生签证非移民倾向的要求。电报就裁定学生签证申请时如何理解“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这一问题对领事官员进行了指导。国务院在电报中指出,裁定学生签证申请的领事官员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当前状况来衡量其是否满足“海外住所”(residence abroad)要求;领事官员应当着重于申请人的当前及近期意图(immediate and near-term intent)。
所谓的“海外住所”要求是指,根据美国的移民法案,一些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其中绝大多数申请人都必须证明自己拥有海外住所,且不打算放弃。目前,需要满足这一要求的签证有B、F、J、M、O-2、P、Q签证。
衡量多数非移民签证类别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移民倾向时,一个极为有用的依据是看他/她在国内是否有重要的“社会联系”(ties)。但是,这对于学生签证申请人而言并不是很合适。多数学生签证申请人都很年轻,还没有稳定的个人资产,对未来也很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划,而只有笼统的计划。领事官员应当从更宽广的角度来考虑学生签证申请人的非移民倾向。国务院认为,尽管年轻的学生签证申请人很难证明有重要的“社会联系”,但他们的年轻就足以抵消这方面的部分疑虑。他们年轻,没有必要一定有长远规划,因此很可能没有放弃住所的意图。
赴美目的向来被用作判断适用于申请人的签证类别的重要原则。各签证类别的区分点就在于其持有人在美国的活动性质和停留期限。由于学生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停留期限要比其他非移民签证持有人长得多,因此,学生签证申请的裁定就要比其它非移民签证更为复杂一些。国务院指出,尽管如此,领事官员也应当记住,判断学生签证申请人是否有移民倾向的依据应当是其当前意图,而非将来在美国停留期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尽管申请人必须证明将在完成学业后如期回国,领事官员也不能由于其意图可能发生变化而拒绝申请,即使这种变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此外,即使学生想要学习的课程(Intended course of study)在本国没有或很少被用到,这种事实也不能被用作拒绝学生签证申请的理由。情况总是在不断地变化。申请人本国可以提供同样水准的同类课程也不能被用作拒绝理由。只要能有学校愿意接受,申请人有权选择自己接受教育的地点。
国务院还指出,一些学生在留学期间可能会由于回国旅行而需要重新申请签证。领事官员应当批准这类申请,除非与前次获得签证时相比,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回国旅行这一现象值得鼓励,因为这样有利于加强其与来源国(Country of origin)国内的社会联系。如果留学生认为,他们在学习期间回国旅行后将很难或不能重新获得签证,那么必然会有更多的留学生选择在整个留学期间都不回国,这无疑会弱化他们与来源国国内的社会联系。因此,领事官员应当尽量批准回国旅行的学生提交的申请,以使学生可以更方便的往返于美国与其本国之间。
国务院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既然学生签证申请人已经获得了美国相关机构发放的I-20表格(用作其资格证书),领事官员就不需要再去裁定是否有资格在发放这一机构就读。美国的相关机构向申请人发放了I-20表格,就表明已经衡量过申请人的学习能力(scholastic aptitude)并获得了肯定结论。因此,领事官员不需要再就此进行判断,除非该官员有理由确认申请人申请这份表格时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或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