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局之前發佈的備忘錄受雇於或將要受雇於高等教育機構、與高等教育機構有附屬或關聯關係的非營利性實體、非營利性研究機構或政府研究機構的高學歷人才,不受H-1B配額的限制。即使申請人並不是在上述的這些機構工作,如果雇主能夠證明申請人的工作與這些不受配額限制的機構的工作有關,則申請人仍然不受H-1B配額的限制。下面是移民局给出的四个例子:
例一: A公司是一家营利性的咨询公司,通常情况下不能为其雇员提出不受配额限制的H-1B申请。但是如果该营利机构和政府某个研究机构共同研究项目,并且有文件能够证明为其申请H-1B的雇员所从事的工作职责与政府研究机构雇员工作职责相同,都是为了共同完成该研究项目。当然如果是政府研究机构为其雇员提出H-1B申请,当然能够直接提出H-1B不受配额限制,但是作为A公司的雇员是否能够满足H-1B不受配额限制的条件呢?移民局的备忘录解释,尽管没有被政府研究机构直接雇用, A公司可以为该雇员提出H-1B exemption。因为该雇员的工作职责和政府的研究组织的雇员相同,并且是为了完成与政府研究组织合作的研究项目。
例二: B公司, 作为一家营利性质的医院及研究中心本身没有资格直接为一位有名的肿瘤学家申请H-1B exemption。但是,B公司和一家有资格申请H-1B非配额限制,致力于肝癌治疗的非营利性机构有合作关系,B公司和这个非营利机构可以联合出发研究项目的论文。并且B公司的新雇佣肿瘤学家会花费她的55%的时间(一大半的时间)在非赢利机构的治疗肝癌的新药研究和试验以及使用国家的资料库上。那么这个肿瘤学家有资格获得H-1B exemption的名额 。
例三: 一位儿科医生以H-1B 身份受雇于一家非营利的大学医疗中心两年。在此身份快结束之前,他要成为C公司的一员, C公司是一家私人的儿科临床组织,它的主要办公地点就在大学医疗中心内,且主要是培训医科大学的学生并在医疗中心医治病人。这位医生所做的工作和他受雇于有资格申请的大学医疗中心的工作是一样的,他的工作职责不变,作为申请人的雇主是私人的儿科临床组织。 这位医生有资格获得H-1B exemption的名额。
例四:D公司, 一家营利性质的市场研究公司,它在为其雇员申请H-1B的时候证明,该雇员将在某个有资历的大学从事市场调研工作,并且证明只有该大学能够提供的特殊研究工具才能够促成该项研究的完成,但是D公司是研究成果的获利方,而非大学研究机构。这种情况该雇员不能符合H-1B exemption的条件,因为大学研究机构只是他的工作地点,并且他的工作成果和大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直接关联到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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