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勞工部(DOL)於5月17日在Federal Registration 公佈了勞工證的最新規定,包括勞工證有效期以及取消替代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 Substitution)的最終政策,以下是相關重點:
勞工證有效期
(1) 在2007年7月16日當日或之後批准的永久勞工證,必須在勞工局批准後的180天內向移民局提交I-140 申請,否則勞工證失效。
(2) 在2007年7月16日之前批准的永久勞工證,必須在2007年7月16日之後的180天內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否則勞工證失效。
(3) 申請Schedule A 或 sheepherders職位的勞工證,不得替換勞工證上的受益人;除非替換受益人的申請是在2007年7月16日之前獲得批准。這類勞工證在全美國有效,除非勞工證上有地域限制。
(4) 申請一般勞工證替換受益人的話,替換受益人的申請必須在2007年的7月16日以前獲得批准。
替代勞工證規定
(1) 在2007年7月16日之後,所有在 2005年3月28日之前遞交的勞工證,無論批准與否都不得要求替換受益人。
(2) 2007年7月16日之後,將不再接受任何勞工證替換或更改受益人的申請。
這個最終法令於200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7月16日之前批准或正在等待審理的替代勞工證申請都不會受到影響;;之後提交的替代勞工證的申請將不會被接受。另外,從7月16日開始,勞工證的有效期是180天,如果不能在批准的180天提交I-140,勞工證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