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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關於I-864經濟擔保書的新政策
流覽次數:4931    添加時間:2005/12/3    來源:Candy Yu

 

移民局最近發出備忘錄,通知各地區辦公室的負責人,I-864经济担保书(Affidavit of Support) 的相关文件要求有所改变。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的213A (f)(6)(B)部分,调整身份申请人在递交I-864经济担保书时,不需要再递交最近三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而只需递交I-864签署日期前最近一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这项政策将会取代以前备忘录中所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并立即生效,不久后还会被写入8 CFR 2I3a和《移民官员作业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的20.5部分。

根据新政策,在备忘录发布当日或以后递交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其担保人只需递交I-864签署前一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例如,如果担保人在2005415签署I-485,担保人就只需递交2004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但是,如果担保人认为多递交几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将会使I-864更具效力,那么他/她也可以递交最近三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调整身份的原申请人,还适用于替代担保人和联合担保人。

对于在备忘录发布日期前递交的I-485申请,担保人是应该递交最近三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但在实际情况中,移民官员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案件,担保人只递交了最近1年或2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根据备忘录中的新规定,移民官员不必发出补件要求(RFE,request for evidence)。

如果纳税人向IRS递交4506T表格,IRS将会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一张报税打印单。移民官员应该将这张打印单视为担保人报税表的复印件,并且没必要再要求担保人提供表格W-21099。如果纳税人递交的不是这张打印单,而是报税表的复印件,同时也没有递交表格W-21099,在此种情况下,移民官员可以根据报税表上的信息的真实性来决定是否要求补件。

根据该备忘录,移民局官员可以决定担保人提供的I-864是否有足够的效力,是否需要其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此外,移民局地区办事处(District Office)无权规定何时递交I-864经济担保书,从该备忘录公布日起,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递交I-864经济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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