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最新消息,從現在起海外領事館可以接受居住在其館區內美國公民(包括服兵役人員)的I-130申請,但是這種情況只限於一些緊急案件(emergency cases),例如涉及到人身健康和安全,或者一些被裁定為符合國家利益的情況。
由於亞當沃許兒童保護暨安全法(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的規定,從2007年1月22日起,美國各大使館和領事館,不再被授權接受I-130的申請書,因為他們無法查核刑事犯罪紀錄。國務院和移民局很快組成了一個機制,用於將之前所有在海外使領館收件但是尚未處理的I-130都將轉回美國移民局繼續審理。
移民局現在出臺這個新的規定,是為了緊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
這種緊急情況的申請只適用在海外長期居留的美國公民。在提交I-130之前,他們必須已經在美國海外領事館轄區範圍內居住滿足6個月以上。那些在國外只是做短暫停留人士,如學生或者旅遊者將不能在海外領事館提交申請,因為他們不滿足居住時限要求。
以下例子可以看作為緊急情況:
Ÿ 家庭緊急情況(family emergency):如子女年齡過小,必須有看護人照料
Ÿ 符合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美國軍事部門或者其他USG要調遣其原先派遣在海外的美國公民回國,該美國公民正在為其配偶和子女申請親屬移民
至於永久居民或者居住在美國境內的公民只能夠按照移民局的相關規定,到他們所居住區域的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遞交I-130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