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與國籍法》INA 213A條款不僅是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也是擔保人和提供社會福利給被擔保人的聯邦或各州機構之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
最近,弗羅裏達州一個聯邦地方法院判定一位外籍人士對其擔保人(其前夫)提起的訴訟成功。原告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在美國的俄羅斯移民者,被告是她的前夫,美國公民,曾作為她的擔保人提交了I-864經濟擔保書。被告從1998年1月8號,也就是當他簽署I-864經濟擔保書的時候起開始贍養他的妻子,直至2001年12月20號離婚當天起,不再支付贍養費。值得注意的是,弗羅裏達州法院規定,婚姻關係解除以後,夫妻任一方不必給另一方贍養費。
但《移民與國籍法》213A法條規定,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下支持受益人的義務只有在以下五種情況之一出現時才終止:
(1)擔保人死亡
(2)被擔保人死亡
(3)被擔保人已經歸化為美國公民
(4)被擔保人永久地離開美國
(5)被擔保人到美國後工作已經有十年
根據這條法律,即使被告已和原告離婚,但他繼續支付贍養費給原告的責任卻沒有終止。
法院判決被告必須支付原告從2001年12月20日起直至法院判決日的贍養費。原告應獲得相當於從2001年至2006年聯邦貧困線125%的贍養費,總計為50,116.75美元,再減去在此期間她自己的收入41,795.54美元,被告共計必須支付8,321.21美元。
法院判決被告要繼續承擔贍養被擔保人的責任,直至有以上5種情況出現而導致責任合法終止。
即使最初原告申請旅遊觀光簽證時,被告也曾提交I-134生活擔保書來擔保他的前妻(也就是原告),但是法院認為只有I-864才具有法律強制性。I-134生活擔保書並不能作為一個強制性的協議。
從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瞭解,擔保人在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的時候應該意識到它的法律強制性。一旦擔保人被告上法庭,他就很難以各種理由來為自己辯護,比如被欺騙、被強迫、當初考慮不周或原告違背協議。在這個案子裏,即使法院發現他們的婚姻在一開始就存在問題,但是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初原告是為了移民美國才結的婚。
根據2006年美國聯邦貧困線,平均每人一年的收入最低為9,800美元。所以擔保人必須要保證被擔保移民者每年的收入達到聯邦貧困線(9,800美元)的125%,也就是12,250美元。直到上述五種情況之一出現,擔保人的義務才會終止。如果擔保的是一整個家庭,那要擔保人的收入就要隨著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如果擔保一個兩口之家,聯邦貧困線的125%的合計收入要達到16,500美元,擔保一個三口之家,合計收入要達到20,750。也就是說,每增加一個家庭成員,收入要增加4,2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