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移民局發佈了一份新版政策備忘錄,修訂了2013年6月3日版的同一政策,給了移民局審案官新的裁量許可權,可以讓他們不用先發出RFE(補件函)或NOID(意向拒簽通知),就能直接拒批申請,如果該申請未提交證明文件或這些文件不合要求。
這項政策,是對移民局審案官審案許可權的重大變更,參考閱讀:移民官審批許可權放大,可直接否決申請|重要政策出爐
9月6日,移民局監察辦公室,就此舉辦了電話會議,並且準備了會議紀要。今天,就來看下這份會議紀要對於新政的解讀。
背景:
按照13.6.3備忘錄規定,在申請文件未能證明符合要求之時,應該發出RFE或NOID。同時明確,審案官應該發出RFE,除非提交額外的證據也“沒有可能”解決證明材料缺陷的問題。這種“沒有可能”政策的執行,就使得只有在“法定拒簽-statutory
denial”的情況下,才無需發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簽。18.7.13新備忘錄,明確了法定拒簽情形,而且還提出“缺乏初始證據的情形”也應該如此對待。
問答(下文的翻譯僅挑了一些重要內容):
1. 此次備忘錄的重點在於?
新備忘錄,授權給了審案官,在申請“缺乏初始證據的情形”時,無需發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簽。
而之前的備忘錄,僅僅要求在提交額外的證據也“沒有可能”(法定拒簽-statutory
denial)解決證明材料缺陷的情況下,才能夠無需發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簽。
2. 法定拒簽和缺乏初始證據的拒簽之區別是什麼?
法定拒簽,包括的情形為,遞交的申請並沒有法律基礎,或者遞交申請的計畫已經被終止。
缺乏初始證據的拒簽,就是那些所有需要的初始證據之一未能在申請之時遞交。
3. 新政策對於審案官的影響,以及如何提高審案水準?
新政策給了審案官以充分的權利,無需經過RFE或NOID的程序就拒簽申請。這可以讓審案官專注於審案而不是查找缺失的材料。移民局提醒利益相關者,提交申請證明材料的舉證責任在申請者自己。
新政策,並非意圖懲罰無辜的錯誤或者對材料需求的錯誤理解。如果初始證據缺失,審案官將權衡各種因數來決定所缺失的證明材料,是由於無心之失或錯誤理解,以及申請人盡力符合法規和申請指南的程度。
4.
我們通常會遇到收到RFE要求補充我們其實已經遞交過的材料。那現在再發生這樣的情況被拒簽的話,申請人該怎麼辦?是不是只能花費630美金通過AAO(上訴辦公室)來進行重審?如果申請人不認為自己材料缺失,那應該怎樣和移民局溝通?
新政策並不改變救濟措施(換句話說,只能通過走AAO程序了)
5. 申請人怎樣能確保它們遞交了完整的材料?
申請所需要的初始材料,在法規和申請指南中都有了。移民局也將提供一份清單(check list),讓申請人可以在遞交申請的時候進行核對,將在9.11時上傳。
文件連結: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nativedocuments/USCIS_Policy_Update_on_Issuing_RFEs_and_NOIDs.pdf
文章來源:EB5Sir 美國EB5一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