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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死亡,健在的家庭成員仍可獲綠卡
流覽次數:3613    添加時間:2018/4/27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2009年10月28日,美國前任總統奧巴馬簽署《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DHS Appropriations bill)》成為法律,該法第一次賦予了健在的(Surviving)家庭成員在申請人或者主受益人死亡後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權利。

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優先類別中,有的需要等待長達12年之久,在這漫長的等待中,申請人和/或者主受益人死亡是很平常的現象。

之前,美國移民法規定一旦申請人或者主受益人死亡,原移民申請就會失效。如果受益人在美國,那麼調整身份申請也會被拒,而面臨被驅逐出境的處境。當出現這種情況時,仍健在的親屬有如下兩種選擇:一是,倖存配偶自行提交I-360寡婦鰥夫的移民申請;二是,尋找替代擔保人(substitute sponsor),如果能滿足“人道主義”要求,原申請案就可以恢復繼續。但是兩者申請都有一定的條件和難度,而且局限于親屬移民領域。

2009年出臺的《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消除了對倖存配偶的懲罰,也讓更多有類似情況“健在的”家庭成員受益。根據法律,當申請人或者主受益人死亡,以下健在的家庭成員(受益人)可以受到該法的保護:
1. 申請未決或者申請獲批准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小孩
2. 親屬移民申請未決或者獲得批准的主受益人或者跟隨受益人
3. 職業移民申請未決或者獲得批准的主受益人或者跟隨受益人
4. 受庇護者/難民申請獲批或者未決的主受益人或者跟隨受益人
5. T身份(走私受害者)或者U身份(犯罪受害者)非移民

的確,該法規保護了“健在”家庭成員的移民利益。但是,USLawChina提醒讀者:美國法律是複雜的,只有在移民局和國務院頒佈新的法規或者備忘錄並實施,並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對自身情況有了全面的瞭解,才能讓自己及時受益。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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