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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EB-5租戶轉移就業不算入創造新就業機會
流覽次數:5448    添加時間:2013/1/14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USLawChina據悉,移民局于2012年12月20日針對 EB-5區域中心項目 頒佈了依靠”租戶轉移就業(tenant-occupancy)”計算方式算出提供就業人數的指導備忘錄,在這天以及之後的審理未決案件以及新增案件都會依據這個備忘錄來審核。EB-5投資人投入資本是否有創造10個就業崗位是外籍投資人是否能夠取得綠卡的一項基本條件,而這個是否創造了10個就業崗位的演算法通常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其中一種方式就叫做”租戶轉移就業(tenant-occupancy)”。

移民局明確規定,在要求該類案件補件時,投資人要向移民局提供可查證的資料,證明這些投資人提供的商業用地,是否有增加新的就業機會,如果租戶只是由於入住而從之前地點就業轉移到另一個地點就業,這個方式並不能算入創造了新的就業機會。並且,EB-5投資項目與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之間必須構成直接或者間接的推動關係。

所有依據該計算方式通過審核的案件,區域中心項目申請必須明確表明將要創造的新的就業機會的情況,假如批准通知(approval notices)上面沒有注明,可能會影響到投資人臨時綠卡I-526申請及之後I-829永久綠卡申請。假設,區域中心原計劃是要投入到餐館,I-829及I-526都獲得批准,但是該地點並沒有用於做餐館,或者也沒有達到當初計畫的入住率,這倒不會導致批准的I-526或者I-829申請立刻撤銷,而是會再次受到審核,看是否滿足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某些時候,可能同時不只一個區域中心項目認為是由該項目創造了某個新就業機會,這種情況下,已經向移民局遞交的項目中,並且其他基本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只有一個項目能夠被認定了創造該就業機會。移民局針對這種情況,新的政策還有待商榷。

USLawChina提醒投資人: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風險比較大,在投資之前,做好前期調查《投資人如何做好前期調查,選擇合適的區域中心項目》,選擇合適的區域中心項目,並且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好聘請自己的移民律師《EB-5項目投資人為什麼要有自己的移民律師


作者:
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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