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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2條約投資人簽證(二)
流覽次數:4064    添加時間:2018/4/13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前往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因此,申請E-2簽證也為投資人打開了赴美進行投資的一扇窗。但E-2簽證在中國大陸並不是很流行,主要原因是中國不是美國的貿易條約國,因此沒有資格申請E-1或E-2簽證。
 
三、在美海外領事館申請E-2簽證
在美國境外申請E-2,直接向美國駐海外領事館申請E-2簽證,不需要移民局批准申請。
(一)領事館處理流程
1. 預先篩選(prescreening)
因為申請E-2案件較為複雜,大多數領事館會進行預先篩選,在此過程中,申請人可能會要求提交其他證明。基於此項措施,申請人應先與領事館聯繫,確認是否會進行預先篩選。領事館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證明文件,也有可能要求就此問題進行面談。
 
注意:在使領館申請簽證時需要注意美國國務院最新的安全檢查程式(security procedures)。現在領事館簽證程序增加了安全檢查,面談時間更長,對證明文件要求也更高。簽證發行所需要的時間與以前相比也有所增加。
 
2. 簽證面談
在面談前,領事館官員可能首先要求與公司代表或投資人單獨會面,以確定投資公司是否確實屬於條約國。確定公司符合條約國規定後,此公司進行個人申請E-2的雇員可以郵寄申請或直接到領事館提交簽證申請。
(1) 如果主申請人是公司主要持股人,面談時會調查公司是否符合條約國規定。如果主申請人不是公司主要持股人,領事館官員可能要求公司代表與作為申請人的雇員同時參加面談。
(2) 如果在預先篩選時已經證實了投資公司屬於條約國,那麼在面談時,領事館官員會著重調查受益人及其家屬是否能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國。
 
儘管E-2持有者可以在美國居留較長時間,甚至可以無限期居留,在面談時,受益人還是需要表明在簽證有效期屆滿時將返回原居住地。
 
3. 沒有進行預先篩選程式的情況
極少數領事館沒有預先篩選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申請必須按照此領事館的規定提交申請。與其他非移民簽證面談不同的是,E簽證並不是在公開的視窗進行面談,而是與專門的官員在房間內進行面談。因為E簽證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非常多,領事館官員需要用較長時間來檢查、詢問。即使如此,E簽證的面談程序也會在一天內完成。
 
在臺灣,並不是在專門的房間進行面談,但與一般的非移民簽證亦有差別。非移民簽證面談一般在上午進行,但E簽證的面談很可能會在下午進行。
 
如果所有的安全措施在面談時已經完成,而且面談時領事館官員也能依據提交的材料和對有關情況的詢問確定受益人可以獲得E簽證,在面談當天申請人就能獲得簽證;如果領事館官員需要更多資訊,申請人可能需要進行另一輪面談;如果安全檢查程序尚未完成,申請人需要等待安全檢查程序完成後才能獲得簽證。
 
(二)領事館面談技巧
不符合條件的簽證申請人
申請E簽證的外籍人士一般必須經過領事館面談這一步。面談有助於領事館官員判斷申請人是否屬於下列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者:
(1) 是否屬於不允許入境的外籍人士
(2) 是否屬於不可獲得簽證者
(3) 是否有移民傾向(E-2受益人需要表明在簽證有效期屆滿時將返回原居住地)
 
另外,E-2簽證的受益人還必須需要滿足以下具體要求:
(1) 證明其符合有關“投資”類要求,是積極的投資,實質的大量投資,並非投資邊際企業。
(2) 證明其符合有關“國籍”的要求,海外投資公司的國籍與其最大控股人一致,且都應該屬於符合申請條件的條約國,受益人的國籍應該屬於該條約國。
(3) 證明受益人本人符合“高級管理人才或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學歷、經歷是真實的,能夠達到該工作所要求的標準。
(4) 證明受益人的配偶和子女能符合要求,證明該受益人與其配偶及子女的關係是真實的。
(5) 證明美國雇主符合申請要求,證明美國雇主的經濟狀況,目前的稅單、財務報表等能夠說明該雇主有能力支付該受益人的工資。
 

7萬美元投資小餐館 ,2個月獲五年E-2簽證

王女士,投資中餐館,是首席執行官,企業主。

案件難點:
1. 情況緊急,申請人需在2個月內成功獲得E-2簽證,回到美國與小孩團聚
2. 申請人僅有約70,000美元,並且,這筆資金已經投資到一家小型中餐館
3. 申請人沒有企業主或管理人的教育背景和經驗,其身份主要是股票投資人和家庭主婦
4. 申請人的資金來源不明(多數借自家屬)
5. 之前用旅遊簽證在美國生小孩,進海關被盤問,移民意圖明顯

案件成功關鍵:
1. 真實和在營企業的證明
2. 大量及不可撤銷投資額
3. 高於邊際投資
4. 發展和管理企業的能力
5. 證明離境意圖

結果:我們為王女士預約了AIT(美國在台協會)4月6日的E-2簽證面談,于面談當日順利通過,一周後收到了E-2簽證前往美國。

四、在美境內申請改變身份為E-2
如果已合法進入美國,但卻想改變現有的非移民身份,可以在美國提出申請,或回國向當地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重新申請不同類別的簽證。在多數情況下,不建議在美國辦理改變身份的手續。因為在改變身份之後,若需要到其他國家,在回美國前,仍需向美國駐海外領事館申請新簽證。
 
如果外籍人士要改變身份為E-2條約投資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也要同時提交相關的移民局表格,申請改變由此衍生的條約身份。若要申請此衍生的條約身份,申請人需要證明該條約投資人的條約身份獲得了批准,並將繼續維持此身份,還需要證明申請人尚未超過I-94規定的居留期限。
 
不能申請改變身份的人群:若申請改變身份者在送件期間其原身份過期,那麼他/她必須在國外申請E-2非移民簽證(除非他/她能證明符合可以申請改變身份延期的特殊情況)。此外,若申請人的居留時間超過了其原來的批准時間,他/她則必須向其國籍所在國的美國領事館提交簽證申請,而不能向任何第三國的領事館提交申請(除非有特殊情況)。
 
另外,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了最大規定期限(181天及以上)後,一旦他們離境,將被拒絕再次入境美國。同時,根據非法居留時間的長短,他們分別將在3到10年之內不能申請任何移民及非移民簽證。
 
注意: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由於發生了某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情(如意外、生病等),使得改變身份的申請人不得不延緩改變身份的申請。申請人應該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以證明確實存在該情況。
 
五、獲得E-2簽證後的有關事項
1. 居留期限
初次以E-2身份入境美國,會獲得2年的居留期限,兩年之內每次出境後重新進入美國,會再次獲得2年的期限。如果在I-94卡注明期限內沒有離境美國,則必須申請居留延期。
 
簽證持有人如去加拿大和墨西哥旅行,時間不超過30天,也無法獲得新的居留期。因為在這種情形之下,持證人通常不需交出I-94表,再入境時,自然無法獲得新的I-94表。
 
E簽證一般有4到5年的有效期。只要簽證有效,E-2持有者幾乎不受居留期限的限制。但簽證到期之後必須申請新的E-2簽證。
 
2. E-2持有人的工作限制
當申請人以E簽證持有人身份入境,或由改變身份為E簽證時,移民局會決定其E簽證身份的條款及條件。條約投資人或條約雇員只能從事與其條約身份相符的工作,或參與以其條約身份為基礎的活動。如:申請時注明將擔任行政管理職位,得到E-2簽證後,受益人應為美國境內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員。
 
3. 更換雇主
(1) 新雇主不符合E-2申請條件:
如果雇員符合H-1B的有關規定,新雇主可以為他/她申請H-1B。此人必須申請改變身份,並且收到改變身份批准通知I-797A後,才能為新雇主工作。
(2) 新雇主符合E-2申請條件:
E簽證持有人必須向移民局提交申請信,請求更換雇主,並且要提交新雇主仍然符合E-2申請條件的證明。根據移民局的規定,要申請改變雇主,必須提交I-129和I-129E表格。有關程序與申請延期相同。
 
六、E-2簽證身份延期
每次E-2簽證持有人離境美國,在重新入境時,他/她會再次獲得最多2年的居留許可。如果在居留期限內,簽證持有人沒有離開過美國,那麼他/她必須申請身份延期。
 
每次延期不能超過兩年。合法持有E簽證的條約投資人只要提交I-129非移民工作簽證申請表和E簽證補充表格,以及按照移民法Act 214.1條款和表格說明中要求的附帶文件辦理延期申請。
 
1. 外籍人士若要符合居留延期的條件,必須證明以下幾點:
(1) 他/她必須始終符合其E非移民簽證身份的條款和條件。
(2) 在其申請居留延期的時候,本人就在美國。
(3) 其延期申請以前沒有被拒簽過。
 
2.在個別案件中,移民局會認為具有特殊資格的條約企業的雇員在公司起步階段的工作應該在兩年內完成。因此除非有特殊原因,這些雇員不會獲得延期申請的資格。
 
3.根据非移民倾向和加拿大或墨西哥劳工纠纷案件中的条约投资人身份被拒的说明,条约投资人不需要获得特殊的延期居留号码。
 
不能申請延期的人群:提交延期申請時已經身份過期,並且沒有說明遲交申請理由的,必須在境外領事館提交簽證申請。如果申請人逾期居留,除非他/她能證明面臨“極大困難”,否則他/她必須在國籍所在地提交簽證申請。
 
注意:如果非法居留超過180天后離境美國,根據非法居留時間的長短,可能被禁止入境3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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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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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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