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買房子,一般都是用書面出價(Written
Offer),由經紀人準備一份合同(Purchase
Agreement),上面包括出價、押金、雙方同意支付的手續費、哪家產權公司、過戶日期、家具等歸屬和其它附加條件。買主簽名,附上押金支票和財力證明,經紀人就把那份出價合同送出去給賣方經紀人。
對方接到出價後,在要求的時間內,必須給買方一個答覆。可能會有三種情況產生:一是拒絕(reject),二是接受(accept)成交,三是有部分條件不同意。不同意的地方,賣方會以書面還價(Counter
Offer)來回覆,買方也可以再回以書面還價,雙方往返討價還價。
雖然每個出價合同上都寫了賣方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答覆,但是現在按規矩作事的人不多了,常常是買方出價後,賣方音訊全無,如同石沉大海。因為現在房子供不應求,好的房子一上市,常收到好幾個出價合同,賣方可能沒有時間和精力,一個一個書面回覆。也有可能是房子才上市,賣主想再等一等,將收到的出價合同抓在手上,等更多的出價合同進來,再比一比。
根據法律,如果賣方接受出價合同裡所有的條件,賣方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答覆,否則合同就沒效了。此外,只要任何一方針對部分不同意的條件一還價,之前的合同也沒效了,也就是說,如果最後還價的一方,事後想回過頭來接受對方之前的合同,對方可以不認帳,此時除非雙方同意一來一往,針對部分不同意的條件繼續討價還價,才有成交的可能。
沒有收到賣方的書面還價,買主心裡應該有數,有可能是自己的出價太低,賣方覺得被侮辱了,所以拒絕給買方任何答覆。其實大多數房子的叫價都是經過專家評估過的,與市價的差別不會太大,買主如果攔腰砍價,買到的機會很低。所以如果出價合同送出去後音訊全無,買方經紀人應該馬上和賣方經紀人聯絡,了解狀況後,或許再送出新的合同。
在這個賣方的市場中,買方應該了解賣方通常不喜歡「來來去去的討價還價」,送出價合同時,要記得「穩、準、狠」三個原則,就是以打一槍的精神去搶房,而不是像遊戲般,出價不合理,對方不回答,時間上就被耽誤了,結果沒買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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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參考信息由內華達房地產經紀吳維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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