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決定,就下級法院之判決,是否以Writ of Certiori之方式,接受其合憲性之司法審理。假如政府以Writ of Certiori方式請求,Writ of Certiori需要將請求內容寫成小冊子,複印40份呈給最高法院,一旦9名最高法官當中的4名同意這一請求,最高法院還要經過重審案件和辯論等程式,這樣只會耗費更多人力物力以及將最終結果拖得更久,所以眾多的律師以及民意一方會極力反對這一方式。
美國政府目前的看法是,國會當初通過的CSPA法案,並不贊成跟隨父母移民和父母共用優先日期的子女,在超齡之後還能沿用之前的優先日期,已經等待的時間也不會算入新屬於類別的等待時間之內,需要按照F-2B重新排隊。不過,之前的Matter of Wang以及Khalid v. Holder兩個板上訂釘的成功案例,證明瞭國會在超齡案沿用之前優先日期是支持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