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未婚妻(夫)持K-1簽證進入美國90天內與該名美國公民結婚,調整成條件式綠卡身份,爲了去除條件式綠卡,必須由夫妻聯合申請或者豁免(單獨)申請,如果申請通過,可以拿到正式綠卡,如果申請被拒,臨時綠卡被吊銷,申請人也會被遣返回國,除基於與此美國公民的婚姻申請調整身份之外的方式都不可行。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帶讀者來瞭解這個案例:
案例概述:
多明尼加裔男子Caraballo通過美國公民Nilsa申請未婚夫K-1簽證入美,按照規定的90天內結婚,獲得臨時綠卡,兩年以後,倆人離婚,Caraballo單獨提起去除條件式申請,而單獨申請去除條件式,最基本的一點是,當初的婚姻是否为真實的婚姻,而國土安全部門DHS查出Caraballo與Nilsa當初假結婚,所以其去除條件式綠卡申請被拒,失去臨時綠卡,面臨被遣返回本國。他向移民委員會BIA提起上訴,證明女兒是美國公民,她為自己提起的移民申請已經通過,所以可以調整身份。所以爭論點就在於,Caraballo是否能通過其他途徑,而非基於當初為其申請K-1的主申請人的婚姻來調整身份?
移民規定分析:
移民法1255(d)項規定,非移民外籍人士只能通過基於與K-1主申請人的婚姻來調整身份。Caraballo抓住法規中“非移民”這個用詞,指出自己並不屬於非移民,而是早已成為條件式居民的事實,所以并不受該法規限制。
法院調出之前的類似判例:Kalal案例,Kalal并沒有與當初為其申請K-1的美國公民結婚而被錯誤授予臨時綠卡,被發現后,Kalal面臨遣送回國,法規1255(d)已經否決了Kalal調整身份的任何可能性,因為當初Kalal就沒有和為其申請K-1的美國公民結婚。與Kalal不同的是,Caraballo是與其K-1申請人結婚,但是婚姻為虛假的,所以兩人都是失去身份的K-1受益人。
Caraballo又指出,1255(d)項規定對他不適用,因為自己的美國女兒為其提起的移民申請已經通過,并指出類似的Stockwell案件中,轉正式綠卡未成功而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并沒有因此終止。BIA指出,兩個案件本質上的不同:Stockwell案中,外籍申請人Stockwell以旅遊身份進入而並非K-1,K-1則必須與1255(d)規定調整身份的理由一致。
本案結論
移民委員會BIA申明,任何外籍人士,當初由K-1進入美國,只能通過與原K-1申請人的婚姻由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提醒廣大讀者,一旦你用K-1簽證去美國,如果不能過與原K-1申請人的婚姻獲得綠卡,你將面臨被遣返;更不要以虛假的婚姻作為移民的踏腳石。否則如案件中的當事人一樣,一旦被定為假結婚,不僅失去身份,驅逐出境,更有甚者被處以最高刑期為10年的監禁以及250,000美金的罰款。另外,申請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的時候,千萬不要對背景調查掉以輕心,尤其是單獨申請的情況。
贺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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