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虛假陳述與欺詐:
被告(包括個人和公司)通過偽造項目計劃、誇大項目規模(如虛構300間豪華酒店、150張Du桌等)、隱瞞USCIS(美國移民局)的調查進展,誘騙原告投資。
· 實際項目僅為翻新的倉庫和兩棟公寓樓,Du場僅有7張賭桌和18台老虎機(較宣傳減少96%)。
· USCIS調查發現項目存在資金挪用,並于2024年10月29日撤銷被告的區域中心資格,導致原告無法通過EB-5獲得綠卡。
B. 資金挪用與不當得利:
被告通過關聯公司轉移資金,總額達近7000萬美元。原告的800,000美元投資未按約定存入托管賬戶,而是被直接挪用。
C. 違反信托責任:
被告作為項目管理者,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隱瞞項目真實進展、財務漏洞及USCIS的調查結果,且未保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