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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犯罪+欺詐,如何豁免與家人團聚?
流覽次數:3193    添加時間:2019/4/23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年份:2018年11月
出生地:中國
受益人:王先生
申請人:王先生的姐姐
請類別:F-4(美國公民申請兄弟姐妹)

背景簡介:
王先生出生在中國,80年代移民到香港。王先生的姐姐嫁到美國成為美國公民後為母親和弟弟都提出了移民申請。母親搬到了美國和姐姐同住。王先生經過十幾年的等待,終於在2017年排到,然而在移民面談時,領事館查出王先生曾有犯罪記錄,並且在2005年申請B1/B2簽證時隱瞞該記錄,從而觸犯了212(a)(2)(A)(i)(I)犯罪和212(a)(6)(C)(i)欺詐,不符合移民資格,原B1/B2簽證也被取消,之後不得再入境美國,除非取得豁免。

王先生的母親和姐姐知道後非常傷心,尤其是八十高齡的母親天天以淚洗面,擔心再也沒有機會見到兒子。

姐姐通過網站找到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瞭解我們之前成功辦理的移民豁免案例後前來諮詢,經過2次溝通後,王女士決定將弟弟的豁免申請委託給我們,強調一切都要加快,因為母親不知還能等多久。
 
臧迪凱律師團隊深知責任的重大,接受委託後立馬制定豁免策略,經過1個月緊鑼密鼓的準備後,2017年10月提交豁免申請,之後三次提出加急處理,終於在一年後收到了豁免的批准通知,王先生取得移民簽證前來美國和母親、姐姐團聚,姐姐代表全家表示感謝!
 
成功關鍵:
1. 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親屬和極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
移民豁免要求申請人證明自己不能來美國將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帶來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王先生的母親是美國永久居民,在美國已居住十幾年,滿足了豁免的基本條件。

臧迪凱律師團隊經過和王女士溝通,梳理和發現了事實部分:母親80高齡,患有心血管疾病需要經常住院、手術;同時母親有輕微失智,王先生不能來美國的打擊更是加重了母親的病情,臥床不起需要長期的陪護。

王女士雖然在美國,但平常要工作,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顧(先生腿腳不便),由於負擔不起看護的費用,只好由王女士一人照顧母親和丈夫,可謂是蠟燭兩頭燒,生活的重擔壓得她喘不過氣來。現在母親病情加劇更讓這一家人雪上加霜。

臧迪凱律師團隊除了指導王女士提供醫院就診等必要文件,更通過律師信充分論證了王先生無法前來將會給母親造成精神、身體、經濟上的極大困境;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姐姐一家的生活。另一方面,王先生母親的健康狀況已不允許她長途旅行再回香港和兒子團聚。王先生的缺席將會造成這個家庭一輩子的遺憾。
 
2. 犯罪性質和改正自新的表現
王先生所犯是30年前的一次超市盜竊,屬於輕罪(Misdemeanor),而且之後從未再犯。30年來,王先生從職校畢業後繼續進修,勤勤懇懇,成家立業,工作之餘也會擔任志願者説明有需要的人。從未想到多年前的一次犯錯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臧迪凱律師團隊指導王先生調取了法院判決,證明所犯之事屬於“輕罪”且距今超過15年,王先生已改過自新,移民不會對美國的福利和安全造成任何損害。
 
3. 欺詐和虛偽陳述的情有可原
王先生在2000年申請B1/B2簽證時,未披露超市盜竊一事並非有意為之。當時因此事判2個月緩刑一年並未實際進監獄服刑,這件不光彩的事王先生從未向任何人提起,希望時間能洗刷掉這個記錄,久而久之自己也忘記了。因此才在簽證時未提到自己曾經犯罪的事實。臧迪凱律師團隊強調了犯罪的性質、所判刑期的長短、最終適用緩刑。且2005年簽證時距離犯罪已超過15年,實在不必要通過隱瞞來騙取簽證。
 
臧迪凱律師事務所點評: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規定了10種不可入境的原因,其中因為欺詐&虛偽陳述、非法停留、非法入境、犯罪原因是最常見的因素。因這些原因被拒後,需要申請豁免以取得簽證前往美國或移民。如果曾有刑事記錄,可以通過輕罪豁免,或主張已過15年期限來申請豁免。如果兩者都不適用,則只能通過美國親屬+極端困境的方式。本案中的王先生原本符合前兩種方式取得豁免,只是因為忽略了導致一錯再錯又觸犯了欺詐的條款。因為多年前的一次錯誤,導致差點無法去美國和母親團聚,值得引以為戒。
 
如果您對於簽證被拒後的移民或非移民豁免有任何相關問題,希望尋求專業建議,歡迎致電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預約諮詢服務。
 
*更多相關資訊,請點擊以下連結進行查看:
FAQ 移民類拒絕入境豁免
解讀移民豁免與極大困境
美國移民面談被拒之豁免申請大全(I)
美國移民面談被拒之豁免申請大全(II)

*為保護客戶隱私,客戶姓名為化名。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4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
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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