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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R-1宗教工作者簽證(一)
流覽次數:5278    添加時間:2018/9/17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是一個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今天的美國,每10個人中就有9個人自稱相信上帝,有8個人認為宗教對他們的生活非常重要,有7個人屬於某個宗教組織,有大約6個人每天祈禱,有一半以上的人認為上帝是美國民主的道德引導力量,有4個人每週去教堂。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各地移民各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自己的教會組織。因此,在美國各種教派學說林立,包羅萬象。為方便宗教工作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方便,美國移民法給宗教工作人員專門規定了一種簽證,叫R簽證。我們要強調的是:R簽證不是政治庇護,很多國內朋友聽到宗教有關的就以為是政治庇護。

一、R-1簽證簡介
R-1簽證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適用於前往美國從事臨時工作的宗教工作者。此類簽證後續也同樣能與綠卡之路銜接:EB-4宗教人士移民。

那麼,哪些人屬於“宗教工作者”呢?這個範圍很廣,包括神父、長老、大師、牧師、修女、尼姑、僧侶、唱詩班領唱、宗教播音員、宗教醫生或專家、宗教翻譯等等。但在宗教組織工作的清潔工人,一般職員,保衛或者募集資金者不算是宗教工作者,不能申請R-1簽證。在高等學校攻讀神職宗教學位的外籍學生屬於宗教工作者,可以申請R-1簽證。

R-1簽證適用於:在申請入境前的至少兩年內一直是某個宗教教派(在美國擁有確實非營利性的宗教組織)的成員、要到美國從事宗教性質臨時工作的外籍人士。

R-1簽證申請人必須在以下各方面符合嚴格的條件,如:申請人與該宗教支派的關係,申請人去美國的工作內容,以及該宗教派別是否為免稅的非營利組織。通常美國的教會或宗教機構都瞭解R-1簽證所應具備的條件。

R-1簽證的特點:
1. 宗教工作者在領事館申請R-1簽證時,不必一定擁有海外住所,也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但必須證明自己將在工作結束後及時離開美國;
2. 宗教工作者在領事館申請R-1簽證時,需要先獲得移民局的批准,即雇主需要先向移民局提交I-129非移民雇員申請。不過,申請人不需要先申請勞工證;
3. R-1簽證持有人在身份有效期內可以自由進出美國;
4. R-1簽證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參加全時學習(full time study);
5. R-1簽證持有人只能從其簽證所注雇主處獲得報酬。

案例剖析:中國牧師申請R-1宗教工作簽證3天獲准

二、獲得R-1簽證的基本要求
1. 概述
美國的移民法針對R-1簽證制定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包括申請人與該宗教支派的關係 ,申請人去美國的工作內容,以及該宗派是否為免稅的非營利組織。

這些要求非常複雜繁瑣,簡而言之,R-1簽證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入境前的至少兩年內一直是某個宗教教派(在美國擁有真正的免稅且非營利性的宗教組織)的成員,申請簽證的目的必須是去美國從事宗教性質的工作且工作時間不超過五年。

2. 申請人將為之服務的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擁有真正的免稅且非營利性的宗教組織
通常情況下,美國合法的非營利性宗教組織及其相關組織都不需要交稅;或者儘管交稅,但其有資格獲得免稅待遇,只要其提出免稅申請,就不再需要交稅。

3. 申請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
(1) 在申請入境前的至少兩年內一直是其將為之服務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注意:R-1簽證只被要求在過去兩年內一直是該宗教教派的成員。申請人不需要曾在該教派工作。

(2) 其他資格要求
a. 宗教領域,以宗教為職業或應召獻身於宗教事業的專業神職人員,如教授、圖書管理人員等,必須擁有美國大學文憑,或同等的外國大學文憑。
b. 曾經以R-1簽證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在再次申請R-1簽證之前一年內未在美國居住,但是可以赴美進行短期觀光旅遊或探親活動。
c. R-1簽證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抵達美國後不會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既然要在美國工作,申請人就應該不至於需要淪落到向美國政府領救濟才行。所以,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將要獲得的報酬足夠支持自己的花費。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從事宗教性質的工作時不收取報酬,申請人就必須證明自己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持自己的花費,不需要在從事宗教工作的同時另尋一份工作來支援自己的花費。

4. 申請人申請簽證的目的必須是去美國從事宗教性質的工作
a. 概述
申請人要獲得R-1簽證前往美國,其赴美工作目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擔任該教派的組織的神職人員;
• 以自己的專業能力為該教派的組織從事宗教工作或宗教職業;
• 受該教派的組織或與該教派有關聯的組織之邀,在該組織內從事宗教工作或宗教職業。

b. 神職人員
所謂“神職人員”(Minister)是指被某宗教教派(該教派應已經獲得政府機構認可)授權主持宗教禮拜,並從事該教派內其他神職人員所從事的宗教活動的人士。該神職人員從事的宗教活動必須與其為之服務的宗教教派有合理的關聯。

這裏所說神職人員不包括未經該教派授權便從事這類活動的教外佈道者(lay preacher)。

c. 專業能力
以專業能力(professional capacity)工作,是指在《移民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所規定的宗教工作或宗教職業領域內工作或在要求參加者美國學士學位或同等的外國學歷的領域內工作。

以專業能力工作的外籍人士被稱為宗教組織專業人員。此處專業人員又可分為兩類:從事宗教工作(religious occupation)的專業人員和從事宗教職業(religious vocation)的專業人員。

d. 宗教工作(religious occupation)
“宗教工作”(religious occupation)指與傳統宗教功能(traditional religious function)有關的活動。宗教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禮拜工作人員(liturgical workers)、宗教講師(religious instructors)、宗教顧問(religious counselors)、合唱指揮家(cantors)、教義問答指導人員(catechists)、宗教醫院或宗教保健機構的工作人員、佈道人員(missionaries)、宗教翻譯人員(religious translators)以及宗教廣播人員(religious broadcasters)等。宗教工作人員不包括看門人(janitors)、維修人員、辦事員、籌款人員(und raisers)或向教徒募捐的人。

e. 宗教職業(religious vocation)
“宗教職業”(religious vocation)人員是指在宗教教派內通過宣誓之類的承諾方式投入宗教生涯的人士。宗教職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修女、尼姑、修道士、和尚、宗教兄弟姐妹(religious brothers and sisters)等。

注意:宗教職業人員不一定要從事宗教工作,他們也可以從事世俗工作。但從事世俗工作並不會妨害到他們申請R-1簽證的資格。

5. 申請人赴美是為其所屬教派在美國的宗教組織工作
R-1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前往美國是為自己所屬宗教教派在美國的宗教組織工作,而不是為其他教派提供服務,也不是為非宗教組織服務。此外,申請人還必須證明其入境美國後將為申請上所述宗教組織工作。

6. 申請人前往美國從事的必須是短期工作
R-1簽證屬於短期非移民簽證。R-1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在身份有效期滿之後會及時離開美國,不會逾期停留。因此,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赴美從事的工作只是短期性的,完成預定工作需要的時間不會超過R-1持有人所能得到的最長停留期限。

簽證官如果認為申請人無法在最長停留期限內完成預定的工作計畫,將拒絕批准R-1簽證申請。

案例剖析:美國教會不支薪,臺灣牧師獲發兩年R-1簽證

針對R-1宗教工作者簽證,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在我們DIY平臺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R-1宗教工作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R-2:R-1工作者配偶及子女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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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2029145320.htm?shareKey=651e1a3767261b51a4053f49b2ce1e34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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