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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發佈P-3簽證上訴判例,明確"文化獨特性"要求
流覽次數:4803    添加時間:2012/5/21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最近發佈了一則有關P-3非移民簽證的上訴判決案例,在斯克巴爾文化中心(Skirball Cultural Center)上訴案件中,對P-3簽證需要滿足的條件之一的"文化獨特性"(culturally unique)做了詳細的規定與詮釋,對以後的申請案例有了更加明確的指導,也為移民局相關機構提供了更明確的審理依據。USLawChina摘錄案例重點如下:
 
背景知識介紹:
P-3簽證是發給藝術家和表演娛樂人士或團體受邀赴美進行獨特文化表演項目的非移民類簽證。
P-3簽證給予那些以個人或團隊名義進入美國來表演詮釋或教授獨特的或傳統的民俗、民間藝術、文化、音樂、戲劇或其他藝術表演的藝人。既可以是商業目的,也可以是非商業目的。這一類別包括那些不為公眾所熟知的藝術類別,這些類別往往不是主流藝術或商業表演。
P-3簽證的申請要有知名專家的推薦信,證實該外國人或團隊表演的獨特的藝術性;外國人或團隊的文化獨特性,也可以通過報紙,雜誌或其他公眾發行的介紹文章來證明。總之,P-3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所有的表演都是具有獨特文化特色的活動。
 
然而"文化獨特性"(culturally unique)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如何證明是有獨特性?此次的判例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與詮釋,指導性很強。
 
本案例中,斯克巴爾文化中心代表阿根廷一個音樂團體提交了P-3申請,移民局以其中一名藝術家未能滿足P-3的"文化獨特性"要求而拒絕了該申請。由於這個案件自身的複雜性以及日後同類案件可能還會發生,所以該案件交由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複核。
 
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審查了斯巴克爾文化中心代表該藝術團體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專家證明函及相關證明,批准了該申請。之前每個案件是否符合"Culturally Unique”要求,移民局需要個案單獨審查才能得出結論。而這個判決最大的突破就是,明確了"文化獨特性"(culturally unique)這一點不再拘泥于傳統的表演藝術形式,也可以是雜糅了多種文化或者多個地區元素的表演藝術。
 該判例中的藝術團體主要是表演融合了傳統東歐猶太教、拉丁及南美風格的音樂。
 
這一判例是自2010年以來的第三個先例判決,是移民局貫徹移民福利方針的必要舉措。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負責選擇先例判決,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作為國土安全部在執行移民法時碰到類似案件的審理依據。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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