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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如何領養海外孤兒(一)
流覽次數:2848    添加時間:2019/6/7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美國是全球領養孤兒最多的國家,中國是送養孤兒最多的國家,中美兩國在國際孤兒領養中都非常重要。
 
2008年4月1日,《海牙領養公約》在美國簽署生效。美國公民領養外國孤兒有兩種程序
1. 領養簽署《海牙孤兒領養公約》國家的孤兒適用的海牙公約程序
2. 領養未簽署《海牙領養公約》國家的孤兒適用以前的孤兒領養程序

中國是《海牙領養公約》的締約國,依照海牙公約,美國公民領養中國孤兒平均需要4-5年時間,相當漫長。

任何一個具有合法收養孤兒資格的公民,都可以提出收養孤兒的預先申請程序。如果孩子不是在海外完成收養的話,就得在美國境內完成收養手續。但是由於美國境內的收養手續麻煩而複雜,一般的收養手續,都會先在海外完成。在這裡,我們僅討論海外收養孤兒的情況。

一、養父母和孤兒需要符合的條件
為收養的孤兒尋求移民利益,無論是養父母還是孤兒,都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對養父母的要求:
1. 夫婦
• 已婚的美國公民以及其配偶有資格向移民局提出收養孤兒的申請。
• 在美國境內,有意收養外國兒童的養父母,必須是美國公民,或其中之一為美國公民;收養父母必須共同同意收養。
• 公民的配偶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也不須是美國公民,但是如果公民的配偶在美國居住的話,他/她必須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注意:要進行海外收養孤兒,公民的配偶必須同意收養。如果配偶拒絕收養,那麼公民不能單獨提出申請。只有離婚之後公民才能進行收養,但此時需要滿足對單身養父/母的規定。
 
2. 單身
• 已滿25歲的美國公民可以向移民局提出海外收養孤兒的申請。
• 單身未婚美國公民收養者,年齡必須在25歲以上。凡是單身收養者,如果收養年齡在25歲以下,收養在法律上一律無效,不得移民美國。必須等到收養者年滿25歲,才能重新辦理收養程序。如果在提出申請時已經年滿24歲,而實際收養這個孤兒並提出申請時已滿25歲,也可以辦理海外收養孤兒。如果單身的美國公民已經超過24歲,而且在申請孤兒時也會年滿25歲的話,也可以提出預先申請。
 
對孤兒的要求:
法定的孤兒(注意,兒童所在國承認的孤兒未必在美國也被承認)或父母仍生存但為了收養目的在國外當地的法律下被永久放棄監護權的兒童。
 
孤兒:
外國小孩如果雙親失蹤或死亡,或被父母拋棄,或與父母分離或走失,都屬於孤兒。如果孩子的單親沒有能力照顧好他,或為了讓孩子獲得移民和收養而正式放棄對他的撫養權,並且不會撤銷此行為,這個孩子也屬於孤兒。為了獲得移民利益,孤兒的申請必須在16歲之前提交。如果孤兒的兄弟姐妹在16歲以前被收養,而此孤兒已滿16歲,但在未滿18歲時被同一父母收養,那麼他也屬於孤兒。例如,妹妹14歲,被美國公民收養,哥哥17歲,也被此美國公民收養,那麼哥哥和妹妹都符合孤兒的規定。

國際收養,在美國移民法中,不屬於親屬移民的範圍之內,而有特別的規定。
 
有意收養兒童的美國公民父母,必須遵守兒童來源國的各種收養法律。

二、收養孤兒的程序
收養孤兒的程序分為兩個步驟:
1. 預先申請,主要是確定收養人及其配偶為孤兒提供的居住的家庭環境以及其身為養父母對孤兒的照顧能力。
2. 孤兒移民申請,主要是為了確定小孩是否符合孤兒的要求。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若預先申請未被批准,那麼孤兒移民申請是不可能被批准的。但是如果預先申請被批准,也不能保證孤兒移民申請一定會被批准。

為了把找到的孤兒列為近親親屬,需要提交孤兒移民申請。提交孤兒移民申請時有以下幾種可能:
a. 在先前提交的預先申請被批准後提交孤兒移民申請
b. 預先申請提交後,但在申請未決期間提交孤兒移民申請
c. 預先申請與孤兒移民申請同時提交
 
特別注意:孤兒移民申請是代表已確定收養的孤兒提交的申請。若申請者的預先申請I-600A表格被批准,但是他還未找到合適的孤兒,那麼孤兒移民申請就不能提交。制定這條規則是因為申請需要提供關於小孩的一切資訊來確定該小孩是否符合孤兒身份,並且要看收養者是否進行了合法的程序來申請小孩的移民與收養。

1. 申請人提交預先申請
預先申請是為了縮短收養孤兒程序。申請收養孤兒時,如果想儘快將收養的外國孤兒帶回美國的話,最快的方式是,在找到要收養的外國孤兒之前,就先申請移民局I-600A表格(收養孤兒的預先申請),讓移民局先審查收養人的收養能力、家庭環境及作父母的合適性,先行評估。

想收養小孩的人,可以照以下的方式進行:
a. 找到收養的小孩物件之前,先向移民局提出預先申請;
b. 找到依據美國移民法定義下的孤兒作為收養對象;
c. 幫小孩提出孤兒的移民簽證申請。
 
申請人必須向申請人居住地所轄移民局,提出預先申請。一旦I-600A被批准以後,移民局會發出批准信(I-171H Notice of Favorable Determination),並將數據彙集送往指定的領事館。隨後,養父母就可以在領事館提出I-600申請,讓養子女拿到移民簽證,然後將養子女帶入美國。

預先申請的有效期為18個月。申請者必須在預先申請批准日期下達的18個月內為尋找到的孤兒提交孤兒移民申請。若申請者在預先申請批准的18個月後才提交申請,則會導致申請被拒。
 
特別注意:在申請過程中有關指紋的有效期。移民局的政策,FBI為收養者及其家庭成年人收集的指紋的有效期為15個月。

2. 家庭調查相關規定
也許在孤兒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家庭調查推薦信。家庭調查是針對想要收養外國孤兒的申請人的家庭情況的調查。沒有家庭調查的推薦,那麼預先申請和孤兒移民申請就不可能被批准。
 
以下是關於家庭調查要求的方針:
a. 家庭調查的準備工作必須是由一個實體組織進行(包括個人或團體),這些組織是經孤兒將要居住地的州批准或授權成立的。
b. 開展家庭調查的實體組織必須面談並拜訪申請者的家庭至少一次。
c. 家庭調查必須包含對想要收養孤兒的申請人的身體,精神,以及情緒能力的評估。
d. 家庭調查必須包含有對收養人經濟狀況的評估。
e. 家庭調查必須根據收養者家庭成員的任何濫用毒品,性虐待,小孩虐待或是家庭暴力的歷史來評判該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孤兒。
f. 家庭調查必須討論以前被拒的收養申請或是以前不利於收養的家庭調查。
g. 收養人及其配偶若有犯罪記錄,家庭調查必須包括對該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孤兒的評估。
h. 家庭調查報告必須包括對收養人現住所的詳細的描述。
i. 若申請人打算收養殘疾的,或是有特殊需要的小孩,在家庭調查中還必須包括對該住所是否符合收養此類小孩的評估。
j. 家庭調查必須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為了準備收養外國小孩所接受的諮詢服務的概述。
k. 家庭調查必須包括對收養人特殊的批准以及批准原因的討論。
l. 若有要求,家庭調查在提交給移民局前必須交與適當的主管機構審核。
m. 若家庭調查在提交給移民局時已經超過六個月,那麼需要對其更新。
n. 若家庭調查在提交給移民局後,以前調查中任何事實有重大改變的話,那麼必須更新該家庭調查。
 
AAO對家庭調查標準的討論:
在最近的一些決定中,AAO討論了隨孤兒移民申請的預先申請提交的家庭調查的一些標準。AAO指出,預先申請的被拒往往是由於申請人對被捕,或宣判有罪,或是一些不利資訊的隱瞞。儘管在此情況下的否決不是絕對的,但是,AAO指出,大多數情況下的申請被否決都是因為申請者隱瞞了要求呈現的一些資訊。除非申請人能表明其隱瞞的資訊對判決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有能力為孤兒提供很好的照顧無實質性的影響。AAO還指出,若有復原的證據,那麼開展家庭調查的實體組織必須同意推薦。
 
針對領養海外孤兒問題,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歡迎在我們DIY平臺
http://www.usldiy.com/閱讀:《海外領養孤兒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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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4727922367.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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