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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身份的學生獲得社會安全號碼的要求
流覽次數:3335    添加時間:2018/9/29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社會安全局於(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2004年9月13日在Federal Register上公佈:F-1(學術學生)身份的學生必須在提供一定的證據之後才有資格獲得社會安全號碼。此規章於2004年10月13日開始生效。

F-1身份的學生必須提供他們學校允許他們工作的證據和他們已經獲得工作的證據,或者他們得到工作許可的證據。只有在提供了這些證據之後,社會安全局才會給他們簽發社會安全號碼。唯一的例外就是:F-1身份的學生獲得選擇性實習(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和工作授權書(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或者在他的SEVIS I-20(學生和交流訪問者資訊系統的非移民常規教育學生簽證身份證明書)上已經表明他可以參加課程實習(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社會安全局聲明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確保學生工作的權利和他們合法工作的意圖。學生顧問(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s)必須為學生提供能夠證明他們已經從事或者將要從事的工作本質的文件,以及學生已經或者將要從事的工作的雇主身份證明。另外,除了社會安全局要求的標準文件,學生本身也要提供他們已經為一個雇主工作或者已經得到雇主提供的工作的文件證明。這些文件需要從雇主那裡取得。

上述所有的要求都是為了確保學生工作的真實性後從而發放社會安全號碼和社會安全卡。這樣做有利於減少學生工作的欺騙行為,提高社會安全程度。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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