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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K類簽證(一)?
流覽次數:3501    添加時間:2018/3/12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K類簽證分為K-1/2美國公民海外未婚夫/妻及子女非移民簽證和K-3/4美國公民海外配偶及子女非移民簽證。
 
一、K類簽證概述
需要入境美國與美國公民結婚的海外未婚夫/妻可申請K-1簽證。如果還有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需要一同前往美國,可同時申請K-2簽證。美國公民應確保I-129F申請表中包含小孩的名字。此類簽證並無名額限制。
 
2000年12月21日美國前總統簽署“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權法案”(LIFE),新增K-3簽證,允許美國公民在海外結婚的配偶在等待綠卡的期間進入美國,並允許其在美國申請工作許可,直到取得合法身分為止的一種簽證。而未成年子女可持K-4簽證進入美國並工作,同樣能持續到其取得合法身分為止(21歲以下未婚子女在滿21歲或結婚時喪失K-4身份)。
 
二、K類簽證手冊
1. 相關概念
(1) 簽證及性質解釋
入境
如果美國公民的外籍未婚夫/妻居住海外,但雙方計畫在美國結婚,那麼美國公民必須向美國移民局為其未婚夫/妻提出入境美國的申請。在申請被批准之後,公民未婚夫/妻會在其居住國的美國大使館或是領事館獲得K-1簽證(如果有21歲以下未婚子女一同前往,子女將持K-2簽證)。
 
延期限制
作為未婚夫/妻的K-1簽證不允許在90天之外申請延期。
 
K-1簽證性質
K-1簽證是一次性入境簽證,只允許持有人入境美國一次。在受益人持K-1簽證入境美國後,如果中途離開美國,就不能夠再次持同樣的簽證入境美國。如果K-1受益人想離開後再次入境美國,就必須要通過I-131申請旅行證以返回美國。
 
特例:如果K-1簽證持有人在90天內出境之後,仍願在90天內重返美國,與此美國公民結婚,則可要求領事館重發一個簽證。
 
K-3/K-4簽證性質
K-3/K-4簽證屬於非移民多次入境簽證,因此,在美國持有K-3或是K-4非移民簽證的外籍人士可以到美國境外旅行並且持K-3或是K-4簽證重新入境。如果他們在離境之前遞交了調整身份的申請,移民局不會將其離境視作對其調整身份申請的放棄。但是K-3/K-4簽證持有人不能夠在美國轉換成其他的非移民申請類別,並且已經身在美國的持有其他非移民簽證的人士也是無法在美國轉換為K-3/K-4簽證的。
 
(2) 未婚夫/妻定義
未婚夫/妻是已經與美國公民訂婚或即將與美國公民結婚的人。婚姻要在美國舉行並且該婚姻要合乎美國當地的法律。
 
同時移民局要求美國公民與其未婚夫/妻在兩年內必須要見過面。但是針對一些特殊的情況,移民局也會免除此項要求。比如,依據某些特定傳統,男人女人在結婚前是不允許見面的。在某些狀況下,即使已經簽過婚約,但是如果美國公民和其配偶並沒有見過面,婚姻並未完成的情況下,移民局仍然會認定此海外配偶為“未婚夫/妻”身份(以實際案例來講,針對在中國大陸,香港地區,臺灣的K-1受益人,如果在提出申請之前,雙方沒有見過面,K-1簽證是不會被批准的)。
 
(3) 配偶定義
配偶是合法結合的丈夫或妻子。未婚同居者不具備合法配偶的條件。判斷事實婚姻(Common-Law)中的申請人是否具備合法配偶之身份的標準是該婚姻發生地的法律對此婚姻的態度。在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的婚姻中,只有第一任配偶可以被認作是合法的配偶而具備移民申請資格。
 
美國的法律不允許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的婚姻。如果你或是你的配偶以前結過婚,你或是你的配偶必須出具你們以前婚姻結束的合法證明,如死亡證明或是離婚證明。
 
(4) 子女定義
此處的子女指的是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包括繼子/女,養子/女等,這種關係要在該子女18歲以前建立),前提是K-1簽證持有人擁有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子女可以從其K-1簽證持有父母處獲得隨從K-2簽證身份。美國公民申請人必須將隨從子女的姓名列在I-129F表格上。在美國公民與K-1受益人結婚之後,該子女需要另外提交一份I-485調整身份申請或是申請永久居留權的申請。
 
子女可以與其父母共同前往美國或是在其父或母獲得K-1簽證簽發一年內前往美國。如果是在其父或母的K-1簽證簽發日期的一年之後才前往美國,就需要在境外領事館另外申請移民簽證。
 
要符合K-4簽證條件,申請人必須是K-3簽證持有人的21歲以下未婚年幼子女。美國公民必須要為其海外配偶(K-3簽證受益人)遞交I-129F申請,但是沒有必要為其子女遞交另外的I-129F申請。美國公民應該將這些子女列入為配偶遞交的I-129F申請表格中。另外,在提出I-129F申請前,美國公民必須為海外配偶(K-3簽證受益人)遞交I-130移民申請,但是不必為子女(K-4簽證受益人)遞交另外的I-130移民申請,因為K-4簽證屬於隨從K-3簽證的非移民申請類別
 
K-4簽證持有子女在美國公民父或母/繼父或母為其遞交I-130移民申請之前不能夠遞交調整身份申請。如果美國公民父或母/繼父或母從來沒有為其遞交I-130申請,那麼作為移民受益人的父或母在獲得其永久居留身份之後應該為其子女遞交I-130移民申請,但是其子女必須要等待移民排期。最後,移民父母在調整身份後就不再符合K-3簽證持有身份,因此,作為K-3簽證隨從身份的子女也不再是合法的K-4簽證持有人。
 
2. 有關規定及說明
K-1簽證也需符合某些移民簽證條件
因為未婚夫/妻簽證允許持有人移民到美國並且入境後在90天內與美國公民結婚,因此,未婚夫/妻簽證受益人也要滿足某些移民簽證要求,比如辦理面談前,必須要經過移民局背景調查,提供無犯罪記錄並且要符合移民體檢手續。
 
如何運用K-3/K-4簽證
美國公民的配偶,及其配偶的子女可以持非移民簽證(K-3和K-4簽證)入境美國,並且在美國境內等待移民審理程序的完成。在子女獲得K-4簽證之前,其父母必須持有K-3簽證或是處於K-3身份。
 
簽證申請的延期

I-129F申請從批准日期開始算起,其有效期限是4個月。如果該申請在簽證處理結束之前期滿,領事官員有權延長該申請的有效期(使申請重新生效)。比如,在中國大陸地區,領事館還要對受益人進行4~9個月的背景調查,因此,移民官員不會以I-797批准日期過期而拒發簽證。
 
簽證申請海外領事館的選擇
在移民局批准了I-129F申請之後,就把該申請送交到國家簽證中心(NVC)。國家簽證中心又會把此申請轉交到婚姻發生地所在國家的大使館或是領事館。如果你們是在美國結婚的話,那麼國家簽證中心也會將申請送到你配偶所在國家的大使館或是領事館。
 
如果你們婚姻發生地所在國家並沒有美國領事館,或是該領事館並不能夠簽發簽證,那麼國家簽證中心就將該申請送交到通常處理該國公民簽證申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如果你們婚姻發生地所在國家的美國領事館不簽發移民簽證,NVC則會送交給處理非移民簽證的大使館或領事館。舉例來講,如果婚姻發生在沒有美國大使館的伊朗,那麼申請將會被送交到能夠處理伊朗國民簽證申請的土耳其。
 
移民體檢
申請K簽證的人士必須提供移民體檢報告,這份體檢通常是在海外使館面談前就已經完成,申請調整身份的時候不必再作體檢,但是必須提供疫苗的完成報告。
 
K-3簽證申請期限
不論目前或者未來的境外美國外籍配偶及子女都能以K簽證到美國來團聚,等待移民簽證及綠卡的發出。所以這項條款是永久性的優惠辦法。在法律生效前後,公民為海外配偶所作的親屬移民申請案,都可以為外籍配偶申請K簽證。
 
有關經濟擔保
申請K-1和K-3簽證的人士不需要提供I-864經濟擔保,只需提交I-134生活擔保即可,但是在申請調整身份時,則需要提出I-864經濟擔保
 
出生證、結婚證和離婚證的公證書沒有期限。未婚證明和無犯罪記錄的公證書從出具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體檢報告到調整身份結束前一直有效。
 
簽證申請需要花費時間的說明
不同的案件根據環境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審理時間。不同的移民辦事處(USCIS Office)及海外領事館審理案件的時間也是不同的。針對一些案件的審理,在時間上一再拖延,主要是因為申請人並未仔細地按照規定行事或是提交了不完整的資訊。因此,向移民局,大使館或海外領事館提供正確的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大使館或海外領事館需要對申請人進行安全調查(security clearances),安全調查的時間需要4~9個月
 
有關上訴
如果I-129F申請被拒的話,拒絕信將會告訴申請人如何上訴。一般說來,申請人應該在收到拒絕信的33天內提起上訴。上訴時必須向原先處理該申請的辦公室提交I-290B表格(被拒後上訴表格)。在申請人提交上訴表格及要求的費用之後,上訴申請將會被送交到華盛頓特區的行政申訴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Unit (AAU) (如果申請人將上訴申請和相關費用直接寄往行政申訴處將會導致上訴申請的延遲)。
 
有關上訴,您最好能夠請專業的律師給您提出必要的協助。
 
針對K類簽證,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在我們DIY平臺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K-1/2公民海外未婚夫(妻)及子女非移民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K-3/4公民海外配偶及子女非移民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I-864經濟擔保書操作指南
 
親屬移民調整身份操作指南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我們網上講座:
如何理解K類簽證?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0892775532.htm?shareKey=7942b347ce4a321e47417ed10f80a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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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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