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商業活動: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1簽證(國際貿易、商業類)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有以下幾種: A.
外國雇主所雇傭的雇員(該雇員的薪水由境外提供,並非從美國取得)到達美國從事銷售或是談判合同等相關事宜。所從事的必須是以境外資產為基礎的公司派到美國的代表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且必須與國際貿易有關,比如一家境外的電腦公司的代表到美國為其公司的產品簽訂銷售合同談判;
B.
外國雇主到美國購買商品、配件或是未加工的材料等活動,比如一家境外電子生產廠家派出的購買代理人員到美國購買用於國內生產使用的電晶體;境外公司的雇員到美國從事與該公司已有的服務和銷售合同相關的活動,比如說境外公司的技術人員到美國維修一台產自該國的機器等;
C. 境外投資者到美國採取相關措施進行投資的活動,比如向美國轉移大筆資金等相關的活動;
D. 外籍商業人士出席專業的(或是商業的)會議、集會(或是一個行政的研討會)。
商業會議、短期培訓等: A. 境外公司或美國公司駐境外代表處的雇員到美國與其合作者進行的諮詢磋商活動。比如: (1)在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了解決合作中的細節問題或是消除分歧而進行磋商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當境外公司和美國公司合作開發一個項目時,舉行會議協商各自所負職責是很有必要的。 (2)如果是美國生產商的駐境外銷售代表,則需要經常回美國做有關銷售情況的報告或者和同事討論業務問題。
B. 外籍商務人士受外籍雇主的委派,赴美接受短期的業務培訓。
C. 外籍商業人士出席專業的(或是商業的)會議、集會(或是一個行政研討會)。 如果該商業人士是作為會議的發言人或者因為具有其他才能而參加會議,那麼他/她只能獲得部分會費的退款,而不能因其所付出的勞動獲得報酬。
D. 專業人士希望在美國尋求短期的工作機會。 為了積累必要的工作經驗以獲得在本國就業的優勢,專業人士(包括工程師和其他具有大學學歷的專業人士)可以持H-1簽證到美國從事與其將要在國內所從事的工作相關的臨時性工作。而要想申請到H-1簽證,該專業人士可以先申請B-1簽證,到了美國後如果尋找到了合適的臨時工作機會,接下來他/她就可以讓美國雇主為其提出H-1申請,從而能夠被允許在美國從事臨時性工作。
宗教活動: 證明該申請人非移民傾向的文件: A. 申請人前往美國的理由,如參加一個合法的宗教活動。 B.
本次美國之行的詳情,包括在美國的詳細計畫、停留時間、活動安排、申請人到達後的住所、行動路線以及證明其所從事活動的檔,如合同書之類。最好的證明方式是提供明確的旅行計畫和酒店的預定單。 C.
由誰支付該申請人在美國的一切花費及經濟支持的證明。簽證申請人提供赴美費用安排的證明,如銀行存款、旅行支票等,如果費用由申請人所在宗教組織承擔,則應提供花費及經濟支持的證明;如果費用由邀請方承擔,則應提交有關財務擔保,填寫I-134表格。 D.
申請人所申請的在美國的停留時間段是否符合其所申請的到美國所從事宗教活動的目的,或申請人所提出的在美國的最長停留時間是否為美國相關管轄部門所許可,在申請中應該陳述一個合理的停留期限而不是一個最長的停留時限。如果簽證申請人只是到美國參加一個為期10天的宗教活動,那麼申請人就沒有必要表達他/她有在美國停留6個月的意願。
證明申請人將要赴美參加合法宗教活動的文件: A. 發自美國教會邀請方的邀請函原件(包括身份證、姓名和籍貫),出示有關宗教活動的證據說明、在美停留時間以及由誰提供所有費用 B. 與美方教會組織簽訂的合同、其他協定或來往信件等證明與美國教會邀請方的合作關係 C. 受益人的訪美目的 D. 受益人的行程安排 E. 出示美方教會組織的證明文件,比如: • 美國國內稅局要求合法宗教組織免除納稅資格的證明文件 • 根據國家法律形成合法宗教組織的文件 F. 出示所在海外宗教組織的真實性的證明文件,比如: • 宗教組織所在場所的購房或租房合約 • 宗教組織室內外照片 • 宗教組織成員的名單(包括成員數目及目前接受傭金的人數) • 宗教組織成員的經費來源證明 • 宗教組織出具的受益人的職務證明 • 宗教組織提供受益人在美的一切費用及經濟支持的證明 • 宗教組織的資產證明文件,如銀行證明信、最近審計表等 • 宗教組織服務費支付方式或報酬 • 宗教組織免納稅證明文件,如該組織資產表、運作方式等 • 根據國家法律設立合法宗教組織的文件
出席法庭訴訟: 境外商業人士前往美國參與和訴訟有關聯的活動,包括小商業糾紛民事訴訟、家庭離婚官司、侵權、遺囑繼承、意外車禍人身傷害出庭、投資企業糾紛或商業詐騙案件出庭等等。 證明非移民傾向所需要的文件: A. 關於這次美國之行詳細而又明確的細節,包括被法庭要求在美國停留時間,申請人前往美國明確的理由:出席法庭訴訟,而且不得不去。 B. 這次活動安排和申請人到達後的住所,行動路線,證明其所從事活動的文件,如法院傳票之類。 C. 簽證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財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國期間花費:最好辦法就是出示申請人已經預先支付的往返機票和已經付款安排好的住宿收據。 D.
簽證申請人是否對此次去美有詳細而明確的計畫,如果申請人計畫是不確定和模糊的;最好能夠提供明確的旅行計畫和酒店預定單;詳細旅行路線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此次旅行的詳細材料。 E.
申請人所申請的在美國停留時間段,是否和申請到美國從事活動的時間相符合,或是申請人所提出的在美國最長停留時間是否為美國相關管轄部門所許可。如果簽證申請人只是到美國參加一個只有幾天的法庭訴訟,那麼就沒有必要表達其在美國停留6個月的意願。在申請中應該陳述一個合理停留期限而不是一個最大停留時限。 F.
申請人是否在居住國有穩定職業和商業關係,或是家庭的,社會的,文化的,或是其他關係足以確保他們能夠按時回國而不在美國停留。在美國之外有穩定工作或是經營一個實實在在的公司,它本身就是申請人將要回國的證明;申請人配偶和孩子也是申請人在完成工作後按時回國的證據;與本國確實存在財務關係,比如是大筆財產或是商業投資等;擁有固定住宅同樣也是申請人回國的證據之一。
伴隨雇主的家庭傭人: A. 伴隨美國公民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美國公民可以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但僅限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a.
長期在美國境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國公民,在他/她短期赴美期間可以為隨行的僕人申請B-1簽證,前提是他們在美國的停留時間必須少於6個月且赴美之前主僕雇傭關係已經存在。 b.
作為經常接受調派的跨國公司員工的美國公民可以在返美工作期間為其隨行僕人申請B-1簽證,前提是工作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另外,主僕雇傭關係必須在入境前至少6個月就已經存在,並且該僕人必須至少有一年工作經驗且被支付報酬。此外,雇主必須和僕人簽訂合同,其中規定僕人享受免費食宿和勞工部依據相關標準制定的普遍工資,主僕雙方任何一方想解除雇傭關係必須提前2個星期通知另一方。
B. 伴隨美國永久居民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美國永久居民不能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因為這些僕人必須表明他們的非移民傾向,並且出示他們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會返回原居住國的證據。然而,很顯然,已經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將永遠合法居住在美國,因此他們的僕人勢必也隨著主人長期居留在美國,所以他們的非移民傾向無從證明。
C. 非移民身份雇主個人或是家庭的僕人 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可以為他們的貼身僕人或家傭申請B-1簽證。前提是該主僕關係在赴美之日前至少一年就已經存在,或者該外籍人士在數年內經常更換僕人,那麼作為B-1受益人的僕人必須遞交材料以證明其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且現時的主僕關係在赴美之前就已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