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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中的支付問題

更新日期:2011/8/30

支付問題
進口商需要考慮的支付問題基本上圍繞著在進口購買合同中訂立支付方式的條款。從一個進口商的角度來說,信用方式通常是風險最低的一種支付方式。然而,信用方式通常很難達到條件,即便對於非常有信譽的大宗進口商亦然。不過,二中取一的支付方式對於不願或不能給進口商的外國供應商還是必要的。

現金預付的支付方式(Cash in advance terms):
這種支付方式令進口商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因為這種支付方式,不但要求進口商在檢視商品之前,而且甚至是在發貨之前付款。進口商除非在確定如下內容的情況下,不可同意該類條款:進口商將產品的品質和可靠性非常清楚地知會了賣主、外國供應商在美國有相當數量的資產,和/或進口商有多的定制產品只有該賣主可以完成。另外,進口商在同意現金預付的支付方式時,應該始終堅持在購買合同中訂立在貨款兌現前檢視貨物的權利。

信用證支付方式(Documentary letters of credit terms):
信用證支付方式通常被認同為出口商與進口商共同承擔風險,事實上,這類支付方式對於賣主而言其風險要遠小於進口商。對於進口商而言,風險是其進口購買合同與信用證是相互獨立的合同,這意味著確定銀行信用支付完全取決於賣主在提供與購買合同上相符貨物的履行情況。這取消了進口商的(抵押品的)贖回權,利用支付作為保證外國供應商提供與購買合同上相符貨物的工具。進口商降低這種風險的途徑是在合同中要求在外國供應商在其國家取得著名機構一份檢視證明。另外,進口商可在購買合同中關於信用證支付的問題上闡明,信用證本身須由外國供應商為收款出具的、有檢視證明要求的信用證。由於進口商常常是申請信用證的一方,如果供應商同意這種支付方式,進口商這可以確保在出貨前檢視和鑒定商品。

調整問題
美國進口商主要面臨的調整問題與美國關稅的法律法規有關,尤其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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