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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
國際服務貿易
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4月簽訂了GAST,該協定第一條第二款將服務貿易定義為通過以下四種形式提供的服務: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物質或資金的流動,而是通過電訊、郵電、電腦網路實現的服務,如視聽、金融資訊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主要特點是:特別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而非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如接待外國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為國外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主要特點是: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

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指允許一國的企業和經濟實體到另一國開業,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律師事務所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特點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採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

一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 (如一國的醫生、教授、藝術家到另一國從事個體服務);

自然人流動與商業存在的共同點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提供服務;不同點是: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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