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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中,產品品質與規格問題大概是進口商在法律法規領域中會面臨的最為突出重要的問題。顯然,如若進口商收到產品並非購買合同所訂產品或是達不到合同說訂立的規格要求,那麼,對於進口商而言,最多是不賺不賠。在該領域大致涉及如下三個方面:不合規格的商品(Categories-substandard Goods)、(與合同)不符的商品(Nonconforming Goods)以及保修問題(Warranty Problems)。
不合規格的商品
與其他買家不同,在收到不合規格的商品的問題上,進口商承擔更為嚴峻的風險。幾個可行的解決途徑有:在購買合同中將下列各項列入產品規格之列:產品類型包括特定等級(如果有)以及進口商所要求的產品的一些特殊的品質特徵。後者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外國供應商沒有義務主動詢問進口商對產品的特殊的品質要求,因而不大可能供應具備這些要求的商品。
(與合同)不符的商品
即便購買合同已經寫明瞭商品的詳細規格,也不能保證所提供的商品(與合同)相符。要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可在購買合同上要求在外國供應商在其國家取得著名機構一份檢視證明,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商品達到相應合同的標準。
保修問題
郵售產品的維修風險尤為嚴峻。該問題與進口由於很多國家的合同法,例如美國的合同法中並無擔保保護內容的問題相交織。為避免這些問題,進口商應在進口購買合同(不論是直接合同或轉包合同)中要求外國供應商能夠在美國提供維修。第二,進口商應該在寫明其對維修擔保範圍數量的購買合同中,要始終堅持有明確的維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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