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如果某人發明一項新產品或提出一個新的想法,他就對這項發明或想法擁有所有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然而,也有一種特例,就是個人在受雇於他人、組織或公司的過程中創造、發明瞭某項產品或某種想法。這種情況下,對於所有權的擁有問題,有許多因素和許多可能性需要考慮。那麼,在美國,雇員發明創造的所有權究竟屬誰?
所有權雇主所有(Hired to Invent)
許多情況下,公司招聘雇員是以解決問題或從事發明創造為目的。公司支付工資給個人,並提供個人發明創造新產品或新想法的設備、資料和其他必需品。雇員的發明創造行為是在雇傭職責範圍之類的,公司對發明創造的產品或想法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其他相關權利。
雇員的權利
然而有時,雇員的職位類型不屬於Hired to
Invent。例如,他可能是一名銷售員,在自己的私人時間內想出一種改進產品的生產或銷售的方法,如果他確實是在私人時間內完成,且沒有使用雇主的任何設備,就應該對自己的發明創造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對這一觀點爭議最大的地方就在於,很多人認為雇傭關係的存在是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只有在雇傭關係中,個人通過不斷接觸產品和專業的技術才能在頭腦中產生新的想法。但是一般來說,法庭規定僅有這項條件,雇主不會得到任何權利。
雇主權(Shop Rights)
其實,有時以上所述的界定是很模糊的。例如,雇員可能在下班時間還留在公司使用雇主提供的設備從事專案研究。他的發明創造是在自己的私人時間內進行內,並且不屬於工作職責,但是他使用了雇主的場地和材料。
這種情況下,雇主擁有“雇主權”。“雇主權”是指雇主對新發明的產品或想法擁有非唯一的、免版稅的使用權。也就是說發明者對新發明的產品或想法持擁有權,可以將這個產品或想法進行出售,但是雇主也擁有合法的使用權,而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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