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美國商業法律通 >> 法案與機構介紹
美國國會1967年通過了“雇員年齡歧視法案”(ADEA)抵制雇傭中對年齡是40歲或以上雇員的歧視。國會測定,年齡較大的雇員在工作中或者是失業後重新尋找工作的過程中處於不利地位。這項法案適用於擁有20名或20名以上雇員的雇主,旨在修正年齡歧視的問題。
基於年齡的歧視
此法案規定,雇主因為年齡問題而拒絕雇傭求職者或解雇在職雇員都是違法的。法案還規定,雇主因為年齡問題在賠償金,雇傭條款,雇傭權利方面歧視雇員也是違法的。在做出雇傭決定或刊登招聘廣告的過程中,雇主不應把年齡規定包括在內,除非年齡規定是一項“實際職業必需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BFOQ)。
但是BFOQ的情況很少。雇主必須證明年齡限制是合理的、必需的,或者證明
(1)所有被篩選的求職者都是不合格的;
(2)一些被篩選的求職者具有不合格特徵,只能通過年齡規定來確認。
退休
通常來說,“雇員年齡歧視法案”禁止雇主強制限定退休年齡。但是,雇主可以挑選出一部分高層行政人員或政策制定者,要求他們在65歲的時候退休,只要每年退休金的總額達到$44,000或以上。州政府也可給消防隊員或法律執行官員規定強制的退休年齡。然而,法案的大部分內容以來後來的修正法案都是致力於確保雇員免受年齡歧視。但並未禁止制定“員工自動退休激勵計畫”。
法案執行
根據法案,40歲或以上員工如果確認是受到了年齡歧視,可以對雇主採取相應的行動。“均等機會工作委員會”(EEOC)可代表受害的雇員或求職者介入調查並執行法案。受到年齡歧視的雇員或求職者會得到補償金。雇主也會被要求給受到歧視的求職者提供工作或給受到歧視的雇員提供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