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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信託契約的區別

更新日期:2011/8/31

貝蒂最終有能力給自己買第一座房子了。為了更詳細的瞭解房屋購買情況,他必須開始搜尋有關購買房屋的整個程式。他在讀過的文章中發現涉及"抵押"(Mortgages)和"信託契約"(Deeds of Trust )這兩個術語是混用的。兩者的區別是什麼呢?

與購置不動產借款(Real Estate Financing)相聯繫, "抵押"和"信託契約"有時是混用的。事實上兩者存在重要的區別。

什麼是抵押?
抵押是證明貸方在房屋的擔保物權的文件(Security Interest)。一個抵押契據有兩部分:借款方和貸方。貸方放出貸款的時候,借款方在正當的政府檔案(Appropriate Public Records)中作以抵押記錄,以便他人注意到貸方在房屋的擔保物權。假如借款方沒能依據貸款項目償還抵押負債,貸方就有權利取消由抵押擔保的財產贖回權。這個過程稱為"經訴訟程式地喪失回贖權"(Foreclose)。在美國,超過一半的州用抵押契據當作擔保物權。其他的州則使用信託契約。

什麼是信託契約?
本質上,一份信託契約和抵押契據的功能是一樣的;然而,它們也有一些重要區別。在抵押的案例中,一份信託契約在正當的政府檔案中有記錄。它說明財產爭論中有留置權(Lien,指債務或義務的清償保證權利)。信託契約包括三個部分:借款方,貸方和(負債)受託管理人。委託人在借款方償還負債之前暫時擁有產權。很明顯,如果借款人拖欠償還貸款,受託管理人就有權出售其財產。拖欠的訴訟程式不涉及到法庭系統。

被擔保的抵押貸款方式由州法決定。由於各州的法律不盡相同,欲知詳情,可直接查閱可適用的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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