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立遺囑者自己手寫而成的遺囑,有其簽名和日期,但沒有見證人的簽名。有一半的州承認此種遺囑的效力。
就是一份遺囑檔包含了兩個人的遺囑意願,一般是丈夫和妻子。聯合遺囑一般規定一方的財產留給另外一方,並說明第二個人也去世之後財產的歸屬。只有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修改這樣的遺囑,因此,第一個人去世之後,即使情況有變,也不能修改和廢除該遺囑。
從根本上講,生前遺囑不是真正的遺囑,它是一個人表達自己希望在疾病的晚期,或者持久無意識期間所能接受或停止接受某項醫療措施的意願,比如生命維持系統、插管進食等。生前遺囑在一個人活著的時候有效,並不轉讓財產。
撈過界遺囑是和生前信託緊密結合的,它把死者死時未轉入信託的某些或全部資產“撈入”該信託中,這樣可以防止產生無遺囑的財產。被“撈入”信託的財產仍需要進行遺產認證。根據信託檔,由受託人管理和分配這些財產。
無爭論條款是包含在遺囑或者信託檔中的一個條款,是為了防止或者懲罰對遺囑或者信託提出爭論或者進行攻擊的人。遺囑或信託的制定者可以為潛在的爭論者提供一個份額,如果這個人將來提出爭論,就不能得到這個份額,這可能使他們不願意再冒爭論失敗的風險。
是指立遺囑者在遺囑中明確指定某項財產給某個受益人,如果立遺囑者在死時已經不再擁有該項財產了,那麼這項贈與就無效了。
是指在遺囑或者信託檔中,對除了明確贈與之外剩餘的財產做出的贈與。
是對受益人獲得某項贈與財產設定一定的條件,比如到受益人成年或者考上大學之後才能得到某項財產。贈與人所設定的條件不能是非法的。
立遺囑者在遺囑中試圖贈與的財產可能多於他實際能夠贈與的財產。贈與的減免就是為了支付遺產上的稅務、債務或者遺囑中的有著更高優先權的贈與,而對遺囑中的某個贈與進行減少或者免除。
(見)證人是在宣誓證明或者審判中,在誓言之下作證,提供直接的或者專門的證據的人。此外,這個詞還指看到另外一個人簽署某個檔,然後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去以此確認(“證明”attesting)簽名真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