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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是指在遗嘱或者信托文件中,对除了明确赠与之外剩余的财产做出的赠与
是對受益人獲得某項贈與財產設定一定的條件,比如到受益人成年或者考上大學之後才能得到某項財產。贈與人所設定的條件不能是非法的。
立遺囑者在遺囑中試圖贈與的財產可能多於他實際能夠贈與的財產。贈與的減免就是為了支付遺產上的稅務、債務或者遺囑中的有著更高優先權的贈與,而對遺囑中的某個贈與進行減少或者免除。
(見)證人是在宣誓證明或者審判中,在誓言之下作證,提供直接的或者專門的證據的人。此外,這個詞還指看到另外一個人簽署某個檔,然後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去以此確認(“證明”attesting)簽名真實的人。
是死者在遺囑中指定的處理其死後財產的人。遺囑執行人收集財產,參與遺產認證法院的程式,通知相關人和組織,支付債務和稅務,然後按照遺囑分配剩下的財產。也叫做個人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通過一些法定方式(比如信託),由法院任命的照顧未成年孩子的財產(沒有成年人管理)的人,也叫做經濟監護人(Financial Guardian)。
是指按照向未成年人轉移財產統一法案(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指定的管理留給小孩的財產的人。如果贈與人死時,該小孩尚未達到州法所指定的年齡――通常是21歲去,管理人就管理那些財產。小孩達到指定的年齡時,就會獲得那些財產,管理人就完成了管理職責了。
如果死者没有一份有效的遗嘱,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的说明,就按照死者所在州的法律,以法定的继承顺序来决定如何分配其遗产,并且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这也适用于死者的遗嘱不完整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不完整或者无效的部分适用无遗嘱继承法律。
按照州法律有權繼承死者遺產的人,通常是死者的親屬,有著法定的繼承順序,一般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和遠親。
通過遺囑、信託或者人壽保險單等合法方式有權獲得利益的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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