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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類非移民

有兩類雇員符合條約商人:一是負責管理決策的雇員;二是擁有對公司運營至關重要之特殊技能的雇員。
申請E-1簽證的條約公司必須具備特定條約國的國籍,該國籍與擁有申請公司支配股份或控制權的所有人之國籍一致。
條約國即為了建立良好的互利商貿關係,而與美國簽訂了《商業與航海條例》,或者《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目前,中國臺灣屬於條約國,中國大陸不符合條約國條件。
E-1簽證是一種非移民條約商人簽證,主要簽發給由條約國公司赴美從事長期貿易工作的主管、經理或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根據美國移民法的相關規定,L-1Blanket可以隨帶家屬一起赴美。具體而言,L-1Blanket的單個受益人可以為家人和孩子申請L-2簽證,從而能夠攜帶配偶和孩子進入美國,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滿21周歲前在美國上學不用交付國際學生的學費且無須另行變更身份。
L-1Blanket簽證,即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是專門為大型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和境內公司之間頻繁地調派雇員而設置的一種申請程式。申請一次L-1Blanket簽證可以多次調派不同的單個受益人赴美工作。
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業務的企業。
子公司是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擁有股權的公司,其股權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於50%;而分公司是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國境內的公司這兩個公司的50%以上的股權為作為第三者的同一個人或機構擁有。
所謂L-1簽證持證人可以保持其“雙重傾向”是指此非移民簽證具有一定的移民特徵。也就是說,美國移民法規允許L-1簽證的受益人在美國短期工作的同時,可以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經理人員必須滿足以下幾點:
掌管組織或部門的運作;監督並操控組織中或者重要職能部門的運作;對其直接領導的下屬員工有人事權;對其許可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有決斷權。
行政主管必須滿足以下幾點:指示組織或主要部門的運作管理;制定目標和策略;對大部分事務有自主決定權;只接受公司董事會或股東的常規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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