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種破產案件中,法庭都會委派一名公正的破產委託人。破產委託人的角色是代表債權人。破產委託人的作用和執行程度會隨著破產計畫類型而改變。雖然是債權人的代表,但是破產委託人有責任保證債務人的計畫能順利實行。
破產委託人的工作
破產委託人通過各種方式來實現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個目標。比如說:破產委託人可以徵集財產,反對減免或免除債務人提出免除要求的債務,清算未被免除的資產並將資金分還給相應的債主。案件破產委託人由美國破產委託人委員會指定,屬於律政司的官員。
現在我們來具體看看兩種破產案件中破產委託人的作用:
破產法第七章:在破產法第七章中,破產委託人的權利是有限的。大多數直接破產案件中,債務人沒有剩餘資產,但如果有剩餘資產,破產委託人就要負責清算和將資金分還給債權人。破產委託人需要核實破產,研究免除的事項和進度,並確認債務人切實按法院頒佈的法案計畫進行。破產委託人發現欺詐,偽證或不信任時有權力否決債務減免。美國破產委託人委員會指定破產委託人負責直接破產案件的時間為一年(可延長)。
破產法第十三章:在個人債務重整中,破產委託人不僅是一個監督者,他將涉及更多的工作。通常,只有一個破產委託人在特定的地區處理整個債務重整的工作。破產法第十三章中沒有清算,所以破產委託人的責任是處理債務人的財務事宜,通過更好的方式讓他償還部分甚至全部的債務。破產委託人必須出席所有有關財產評估的聽證會,確認收到債務人的還款並將收到的錢分還給債權人。
破產法第十一章:破產委託人在企業債務重組案件中的工作是多層面的。其責任包括成立官方委員會(此委員會通常由15個人組成)來受理此案件,選擇成員;審理所有提交的重組計畫,確認信息充分和準確;確保截至日期恰當,調查案件中欺騙或者濫用法令,在適當的時候將案件轉交給相應的機構。
在所有的案件中,美國的破產委託人委員會(最低程度上)監督破產委託人小組的以下職能:
管理單個債務人的資產
保留金融記錄
提出必要要求確保委託職責切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