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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與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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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破產之簡介

更新日期:2011/9/29

和消費者一樣,公司有時候也會處於艱難境地,無法償還債務。辦法之一就是通過聯邦破產法院批准的免除全部或部分債務程式申請破產。雖然破產能讓你從頭開始,但同樣也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後果。申請破產的公司可能最終會在法庭的審判下滅亡。因此,有經驗的破產法律師會告知業主申請破產對他們來說是否是正確的選擇。
 

小型業主的破產抉擇

公司必須選擇破產的方案。每個方案都會與不同的破產法章程相對應。公司一般都會選擇申請第七章或第十一章,少數也選擇第十三章的破產法類型。某些情況下,也會由債主幫著申請非主動破產。如果債主因為非正當原因申請非主動破產還要準備被重度罰款。
 

破產法第七章

破產法第七章又被稱為“破產清算” 。這章通常為消費者債務人應用居多,當然想要清算資產以免除債務的公司也適用。當向破產法庭提出申請的時候,此章就開始了。法院會要求所有對公司及財產的催債必須“自動終止”。法院會指派的一名委託人開始受理破產的具體環節,比如在必要的時候變賣資產以償還公司債務。一些資產可以被免除或者有置留權,而另一些類型的債務卻不能被免除。在程式結束的時候,可免除和未償還的債務都會被抹去。
 

破產法第十一章

破產法第十一章通常為公司而非個人使用。它允許公司繼續經營。公司型債務人只能獨立地持續正常的經營。正常經營以外的事宜必須要經過法庭批准。
 

破產法第十一章的程式和破產法第七章一樣,開始於提出破產申請,但法院不會同時指派委託人。破產法官也會在十一章案子裏指派一名委託人,那將是安排以外的,而不是規定。和第七章一樣,申請破產法第十一章也能阻止債主向債務人催債。
 

債務人有足夠時間提出一份重組計畫。這份重組計畫詳細闡述了債務人如何在償還債務的同時繼續經營公司。很多情況下,債權人也會替債務人提出重組計畫。根據債務的類型,可以將債權人分成不同許可權。許可過程包括與債權人的談判和協定。最後,這份計畫要由法庭批准才能生效。在一些案件中,債權人不同意重組計畫,法院還是批准了。如果計畫沒有被通過,那麼此破產將轉為第七章的清算或被否決。
 

在第七章和第十一章之間的選擇不並是一成不變的。程式一旦開始,在某些情況下,案件會被轉稱其他類型。
 

結論

破產會對公司產生嚴重持久的後果,包括信用損害以及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這些後果會對將來的經營有不好的反響。破產的方案包括在還債計畫下和債權人非正式地一起工作或與債權人分配資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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