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美國商業法律通 >> 商業法
版權是授予給作家、藝術家、作曲家以及出版人創作及發表作品的專有權,內容包括所有具有創作性的事物,例如文學作品(書籍 、雜誌)、音樂作品、戲劇作品(電影、劇本、電視節目)、繪畫、書法、雕塑、視聽作品、錄音作品、建築設計、電腦軟體等。版權保護期為版權所有人終生加身後70年。
銷售作品的副本並不會削減作者對作品的版權控制力。作品拷貝的購買者擁有的只是一本書,而並不擁有作品本身。作品版權所有者當然可以出售作品版權,但必須通過個人書面簽名。
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可以無限可分的,意思是說作者可以出售或者許可使用一部分的版權。比如說,一部劇本的所有者可以出售在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號下午三點在馬納薩斯州,維吉尼亞州的公開播放權,而保留版權的其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