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通常可通過三種途徑改變你的婚姻狀態,即宣告婚姻無效(Annulment)、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和離婚(Divorce)。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通過由法院宣告該婚姻關係自始無效的方式來終止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
法定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保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而分開居住生活。法定分居雖然無法終止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但它可以使那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又不願意離婚的夫妻分開居住,同時,在某些州,當事人可通過法定分居程序獲得法院關於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以及配偶贍養費等問題的裁決。
離婚是指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終止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離婚程序將伴隨有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以及配偶贍養費等相關問題的解決。
從法院程序的角度來看,離婚可分為兩種,即簡易離婚(Summary Dissolution)和普通離婚(Regular Dissolution);
從夫妻雙方就離婚是否存在爭議的角度來看,離婚又可分為兩種,即協議離婚(Uncontested Divorce)和爭議性離婚(Contested Divorce)。
協議離婚,又可稱為無爭議性離婚,是指非提請離婚一方配偶(即答辯人)在接收到對方配偶(即申請人)送達的法院傳票和離婚申請書後,並沒有針對離婚申請向法院提交正式的答辯書提出異議,法院因而自動准予提請離婚一方配偶的離婚申請的法定離婚程序。通常情況下,當夫妻雙方就與離婚相關的所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時,便可適用協議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係,因此,有時當事人根本無需都到庭參加法庭審理便可獲得離婚判決。
缺席離婚是指,答辯人在接收到申請人送達的傳票和離婚申請書之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做出任何回應,法院因而在只有申請人一方參加訴訟程序的情況而准予其離婚申請的法定程序。由於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辯書,也沒有出席本訴訟程序,因此,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缺席離婚也屬於協議離婚。
簡易離婚是指無需通過法庭審理即可獲得法院離婚判決的法定程序。因此,與普通離婚(Regular Dissolution)相比,簡易離婚比較簡捷、經濟,但是並非所有的當事人都可以選擇簡易離婚來解除其婚姻關係,因為簡易離婚程序不僅存在嚴格的適用條件,同時該程序也存在諸多的限制之處,如簡易離婚程序對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子女狀況、以及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婚姻財產等都具有嚴格的限制,同時,選擇簡易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放棄從對方配偶出獲得配偶贍養費的權利。
不是。美國律師協議近年來的統計資料表明,大約95%以上的離婚案件都是以協議的方式完成的。通常,當事人雙方都能在財產債務的分配與承擔、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以及配偶贍養費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協議,有時協議的達成需要借助律師或調解人的協助。之後,雙方將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向法院提交,如果該協議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定要求,法官便會認可該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並准予離婚。
當然,也存在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此時,他們可能會將爭議交由法院解決,並且,當事人一方也可能會指控另一方犯有過錯,因而才要求離婚,但目前在美國,過錯離婚已非常少見。
在美國,當事人要提起法院離婚程序,其必須首先滿足提請離婚所在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必須在提請離婚所在州和/或所在縣居住滿一定期限,但美國各州關於該居住期限的規定並不相同;並且,當事人還必須具備法定的離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才可向法院提起離婚程序。
通常情況下,應向夫妻一方居住地所屬州提請離婚。如果夫妻一方最近剛移居它州,並希望在新居住地所在州提請離婚,那麼,在提請離婚前,其可能必須在該州具有居所或居住滿一定期限;如果夫妻一方是美國聯邦軍事人員且駐紮在其居所所在州之外,通常情況下,其既可在駐紮地所在州提請離婚,也可在居所所在州提請離婚;如果夫妻一方是軍事人員且駐紮在國外,其通常應在家庭居所所在州提請離婚。
所謂等候期,是指自當事人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或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之日起,到法院對該案舉行法庭聽證審理或下達離婚判決,其間所必須經歷的法定期間;美國各州大都存在等候期的設定,只是在具體期間長短的規定上有所不同,其中最長的為6個月(或180天),較短的為20天。
法定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保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而分開居住生活。法定分居雖然無法終止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但它可以使那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又不願意離婚的夫妻分開居住,同時,在某些州,當事人可通過法定分居程序獲得法院關於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以及配偶贍養費等問題的裁決。與離婚相比,法定分居有時的確存在一些便利指出。例如,在加州,當事人如果希望提起離婚程序,其必須首先滿足法定居住要求,即在提請離婚前至少6個月內居住在該州,且在此之前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請離婚所在郡,而提請法定分居則無需滿足法定居住要求;當夫妻一方失業且由於之前存在之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醫療保險時,那麼即使在法定分居之後,其仍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對方有工作一方配偶的健康醫療保險;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滿10年以後,當事人便可獲得享受社會保障金的權利,因此,對於哪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婚姻存續期間又即將滿10年的夫妻來說,法定分居的選擇無疑也是非常有利的;還有些夫妻由於宗教或道德因素而無法選擇離婚,這種情況下,法定分居無疑也是選擇。
離婚時,正確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或婚姻財產的範疇,對於財產分配問題的解決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所謂個人財產,是指僅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個人財產無需進行分配。一般來說,個人財產的範疇包括:
- 婚前所得財產;
- 婚前所得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積累所得的財產或根據該財產所產生的收益;
- 僅由夫妻一方獲得的贈與;
- 夫妻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
- 夫妻雙方各自在分居以後獲得的財產。
在夫妻共有財產制州,夫妻共有財產應在夫妻雙方之間進行均等分配;而在財產公平分配製州,則應對婚姻財產進行公平分配,所謂“公平”,並不意味著就是對財產進行平均或近似於平均的分配,相反,法官在對婚姻財產進行分配時,通常會考慮一些具體的因素,如夫妻雙方分別對婚姻財產的獲得所作的貢獻,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夫妻雙方各自的收入潛能等等,因此,公平分配通常就意味著夫妻一方可能獲得1/3~2/3範圍內的財產。
適格家庭關係證明書是法院對退休計畫管理人下達的、說明如何在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其退休金利益的命令。在離婚程序中,需要具備該適格家庭關係證明書才可進行分配的退休計畫包括:
- 適格計畫(Qualified Plans);
- 養老金固定繳款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
- 養老金固定收益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s);
- 避稅年金(Tax-Sheltered Annuities);當然,也並非所有的退休計畫的分配都需要具備適格家庭關係證明書。
如果夫妻雙方擁有未成年子女,那麼與其子女相處時間較長、或主要照顧其子女一方配偶將取得與其子女共同居住在該家庭住宅的權利。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且該住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該方配偶完全有權要求對方搬離該住宅。
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且該住宅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那麼問題就有點複雜。首先,夫妻雙方均無權要求對方配偶搬離該住宅,如果一方以換鎖等方式禁止對方配偶在該住宅居住,那麼對方配偶完全有權要求員警予以協助。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夫妻一方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並取得了法院下達的禁止令,否則無法要求對方配偶離開該住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為使對方配偶搬離該住宅而向法官謊稱存在家庭暴力,那麼該配偶則可能會被要求搬離住宅,同時在接下來的離婚程序中,其也可能會處於不利地位
過去,法院通常會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配偶贍養費,直至女方再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今,配偶贍養費的授予與否完全取決於夫妻一方的生活需求以及對方配偶的支付能力。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男方向女方支付配偶贍養費,但有時候,也可能是經濟比較寬裕的女方向生活無法自立的男方支付贍養費。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贍養費一方配偶可將其所支付的贍養費數額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後再進行納稅申報,而對方接受贍養費一方則必須將所獲得的配偶贍養費作為收入進行納稅申報。
法院在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通常將“子女最大利益”作為衡量的最高標準,其中所需考慮的因素包括:
- 子女的年齡、性別、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各自的精神狀態和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他社會因素,包括子女是否會被動吸煙;
- 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記錄;
- 父母雙方各自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繫,以及父母雙方各自能夠給予子女的引導能力;
- 父母雙方各自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
- 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社區、宗教組織等);
- 子女當前所接受教育的品質;
- 如果該子女達到一定年齡(通常為12歲或以上),則還要考慮子女的優先選擇;
- 父母雙方各自鼓勵子女與對方進行交流和接觸的能力和意願。
過去,大多數州都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其年幼子女的監護權必須授予母親。但是現在,大多數已明確否決了該規則,有的甚至直接規定父母雙方對子女監護權的獲取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還要求法院應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而與父母雙方的性別無關。
而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的離異父母都同意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由女方獲取子女監護權,而男方則行使合理的探視權,發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有時是因為男方認為女方可能會獲得監護權,或者認為女方會據理力爭地要求子女監護權。而在有些情況下,父母雙方和平協商的結果可能是女方將具有較多的時間來照料子女生活。
通常情況下,法官在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會將“子女最大利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同時也會參考一系列的特定因素,其中就包含有子女本身的優先選擇。但子女的優先選擇僅僅是諸多考慮因素之一,並非最重要的因素。
如果你的兒子已經達到足夠的年齡,心智已足夠成熟,具有足夠的能力對此事作出抉擇,並且能夠清楚地闡明其決定和意願,那麼法官會認真聽取並考慮其選擇。另外,要想使法官採納子女的選擇,你的兒子還需具備一個能夠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證明自己的決擇。
目前,美國大多數州的法院都認為,年齡在14歲以上的孩子具備進行優先選擇的條件,法官也會著重考慮其自身決定,但低於該年齡段的孩子的選擇,法官一般不會予以考慮。
子女撫養費包含了子女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經濟需求,這些“需求”包括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以及其他日常開銷,但也並不僅僅局限於這些方面。
在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時,父母雙方通常會難於達成一致,其主要原因就在於法院所下達的子女撫養費命令都包含了哪些義務。要使當事人,特別是法院相信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屬於生活必須的範疇並不困難,但困難的是日常生活開銷的範疇應如何確定。
這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過去,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是由法官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的,而今,美國各州均已制定了自己的“子女撫養費指導方針”(Child Support Guidelines),該方針規定了子女撫養費的適當數額以及計算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方式。
儘管法官在適用“子女撫養費指導方針”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法官卻必須注明其對該指導方針的偏離,並且在具體的子女撫養費聽證記錄中必須包含其偏離的理由。對於沒有任何根據的偏離,當事人可對其提起上訴,要求進行糾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辭或其他方式對他方進行的身體和精神方面的傷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人身傷害、精神摧殘、以暴力威脅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和性虐待等。
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有:
- 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謾駡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
- 父母對孩子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 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 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 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戀人關係等,廣義上也屬家庭暴力範疇。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如禁止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聯繫、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將子女帶離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類型的案件中下達,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禁止令也可用來禁止鄰居間的惡劣糾紛。禁止令在減少家庭暴力方面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 夫妻關係(Spouses);
- 同居關係(Cohabitants);
- 約會和婚約關係(Dating/Engagement Relationship);
- 擁有共同子女(Co-parent);
- 親子關係(Children);
- 血親關係(Blood Relatives)。
確定管轄法院→獲取表格→填寫整理表格→向法院提交表格→經法院審核→確定法院聽證日期→向被告(施暴人)送達傳票→法庭聽證審理。
離婚程序中的調解是指離婚雙方試圖在法庭訴訟外通過處於中立地位的第三者的幫助來商榷一份雙方都同意的協議,從而解決與離婚相關的各類事項或糾紛的一種程序。
夫妻雙方財產債務的分配與承擔、子女的監護與探視安排、子女撫養費與配偶贍養費的支付與否等等。
- 律師;
- 治療專家;
- 會計師;
- 牧師;
- 男女組合;
- 治療專家與律師組合。
- 調節環境;
- 調解語言;
- 調解技巧:a.冷卻法 b. 宣洩法 c. 陪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