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內容可能發生爭端,文本合同的解釋有一些規則。一旦當事人簽署合同,法院就會探求他們的意願。根據當事人意願,說明合同的語言應當遵循一定的規則。
意願
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一旦確定或具有了法律效力,將會控制法院對合同爭端的解決。可能的話,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從書寫合同條款時就會被確定。如果合同的語言清晰明瞭,那麼語言就會決定當事人的意圖。
常見的含義
判斷合同的語言準確無誤時,法院將會賦予它們常見的意思,除非當事人明顯地從專業或技術的含義上而使用這些語言。如果他們明顯地從技術的角度使用這些語言,那麼法院將考慮這些語言在技術含義上是怎樣被應用和解釋的。除非當事人明顯的地不願有這樣的解釋。
解釋說明
為了使合同所有的部分都有法律效力,若有可能,就從整體上解釋合同。在識別事件時,要在一定的與合同相關背景下解釋合同。如果與事件相關的合同不止一個,那麼若同樣的當事人簽署它們,就會被認為是與某項業務相關而需要放在一起考慮。
除非合同種有模糊不清的條例,否則法院不會對合同提出疑問。如果一些簡單的意思和條款因背景不同會導致兩種合理的解釋,那麼合同的內容就被認為是模糊不清。為了協助法院辦事,口頭、書面或其他來自合同外延的證據將會用來解決含糊問題或解釋合同和它背景的說法。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法院將會分析調查產生模糊不清問題的當事人。
合同簽訂後,為了明瞭雙方當事人的意圖,法院可能會忽視合同上的條款,這些條款通過欺詐,錯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真正的表達當事人的意圖。如果雙方都有錯誤,法院就會考慮一些外在的證據,改正合約。然而,這種改革可能不會超越當事人的意圖。如果合同中體現的利益是合理的,是可以獲得報酬的,那麼法院就不得對任一方有偏見。不是合約當事人或不享有合約權利的受益人可能不會尋求合同的改進或抱怨合同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