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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公司必須依照設立地所在州的法律設立,如何根據各州州法設立公司?有哪些問題需要加以重視?雖然各州法律規定不同,但在總體結構實質上卻是相類似的。本篇就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對設立中的幾個重要問題加以介紹:
對這個問題,應該考慮在該州設立公司的費用及該州的相關稅法和公司法問題。目前,受各類公司青睞的州包括:特拉華州,紐約州及加州,尤其是特拉華州。該州長時間以來就被看作是公司設立地,特別是大公司的理想設立地。全美超過半數的紐約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是在該州註冊的。
設立公司必須向州政府的州務卿辦公室提交公司章程;一經向州務卿辦公室備案公司章程、交納註冊費,並經該州務卿辦公室接受後,公司就正式成為了一個法人實體。通常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內容:
公司規則是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運作的文件,無需申請備案。較之公司章程,包含的內容要具體得多。通常規定了:股東、董事及經理人的權利,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及參加會議的法定人數,特殊會議的有關事項(如有重要之事急需決定,無法等到下一年的股東大會),如何選舉董事,誰有權簽定合同,誰有權檢查帳簿及公司記錄,公司規則如何修改等等。
公司發起人經與首批投資者協商後便可任命首屆董事會。董事最少為三人,但在特拉華州和紐約州,不論股東人數,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在加利福尼亞州,如果只有一名股東,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兩名股東,公司可以只有兩名董事;否則董事最少應為三人。董事必須為個人,但並無董事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