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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婚姻法與中國婚姻法比較
流覽次數:3295     添加時間:2011/8/3

一、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美國多數州規定,在美註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註冊條件。在美國,結婚須註冊登記以及舉行結婚儀式。《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第201條規定,獲得批准、舉行儀式並進行登記的男女之間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絕大多數州的法律也要求結婚的男女須在牧師等神職人員、法官或政府官員面前依法舉行婚禮。《統一結婚離婚法》第206條規定,法院和經過授權的政府官員都可以主持結婚儀式,也可以按宗教儀式舉行結婚儀式。
與中國法律不同,在美國,不同的州結婚證書是有有效期限的,這一點與美國類似。即結婚證書的有效期限從30天到60天不等。在這一期限內,男女雙方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另外,申請登記註冊的男女雙方須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終由法院或政府簽發。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中國《婚姻法》規定,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周歲,女方不得少於20周歲,比美國規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註冊條件。婚姻關係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係。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係,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美國法律指的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缺乏結婚的法律能力和意願,或者是存在其他嚴重的婚姻障礙。根據美國多數州的法律,婚姻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force adeffect),男女雙方不產生任何夫妻的權利義務(legal obligation),目前,婚姻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大多數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範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比如,麻塞諸塞州法律規定:任何男性都不能與他的母親、祖母、女兒、孫女、姐妹、繼母、祖繼母、孫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兒、妻子的孫女、兄弟的女兒、姐妹的女兒、父親的姐妹、母親的姐妹通婚。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八周歲,很可能會導致婚姻的無效。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須登記註冊,一般需經過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個別穆斯林國家外,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不承認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重婚是無效婚姻。且同中國法律一樣,重婚一般導致刑事責任。
4、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虛假婚姻一般指為了某種意圖或某種目的而結婚。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移民領域。即美國之外的公民欲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而移民美國本土。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美國移民法案已規定,美國之外的公民欲基於婚姻而取得綠卡,須在美國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1、精神和身體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在結婚時,根據當事人當時的精神狀態,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性質以及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權利與義務,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體的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性無能,而他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知道對方的此種症態。
2、脅迫婚姻。即締結婚姻關係是由於另一方脅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結婚的。比如,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結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脅、利誘等方式迫使當事人結婚的。
(二)中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中國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四、離婚的條件及程式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中國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離婚的理由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目前美國所有的州都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確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點,與中國相同。
1、管轄法院;離婚應當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目前,絕大多數州均規定,當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後,方可有提起離婚的訴權。各州對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在本州居住時限的長短規定不一,最長的為期一年,如華盛頓州、新澤西州、紐約州;最短的沒有期限,如南達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規定在6個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較短的規定從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愛達荷州規定為6周、伊利諾斯州為90天等。
2、離婚程式:同中國法律規定一樣,起訴離婚的原告須要交納訴訟費用。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法院發佈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轉移、抵押、隱匿共同財產,禁止一方騷擾、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寧。如果遇有傷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險,法院可以責令一方從共同住宅中暫時遷出。有的州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與中國法院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式不同,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式。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均要進行調解。
3、過錯理由:主要有三種,即通姦、虐待、遺棄。通姦是最常見的過錯離婚的理由。與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一樣,美國通姦證據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難的。但與中國法院處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國州法院的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確定過錯時,往往會採用推定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為,比如,有配偶與其他異性在賓館一起開房的證據、異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證據。如果有這些間接證據而沒有直接性關係發生的證據,法官也可以通過一般常人思維行為方式的推理,確定發生過性關係,除非被懷疑者能舉出反證。
4、分居制度: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了分居制度。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離婚的願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一段時間就可以離婚的制度。美國各個州規定分居的時間長短不一,最短有六個月,最長有五年。一般大多數州規定在1~3年左右。根據《統一結婚離婚法》,當事人分居超過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請離婚。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式。
中國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于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中國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由此可見,與美國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國離婚程式顯得簡潔而具有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文章來源:http://liqing0203.blog.163.com/blog/static/3050717120078211425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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