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常聽從美國回來的人講,美國是不允許體罰兒童的,甚至父母體罰自己的孩子,也會喪失監護權。來到美國住長了之後,發現這種說法只說對了一半,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一大半。在美國50個州裏,至少有19個州是允許體罰兒童的,有些學區或幼稚園甚至還有如何體罰兒童的規定。說起來,體罰兒童在美國也是一個爭議不休的話題。
爭議之一,應不應該保留以教育為目的的適度體罰?
贊成者認為,一般說來,兒童正處於認知啟蒙期,有些道理是不能聽懂或接受的,也就是說僅靠說服教育是難以幫助孩子明辨是非的。因此,為了達到教育的目的,適度的體罰還是必要的。這些贊成者們還常常愛引用美國的一句古老格言,聲稱“放下杆子,就會溺愛孩子”。這句所謂古老的格言與咱們那句“不打不成材”的老話大同小異。我最初聽到這句話的時候感到很有趣,人們常常愛說東西方的文化差異,沒想到在體罰兒童這一點上又是這樣的相似,或者說很久很久之前,西方人也是普遍把體罰做為教育兒童的一種手段的。
如今反對這種觀點的當然占多數。他們普遍認為,無論是家庭還是社會對於孩子的任何體罰都是絕不能接受的。在這種古老的偏見下,任何形式的體罰,最終也將會產生消極行為。有一些研究人員甚至認為,體罰會導致孩子的認知發展和低智商的問題。這是因為體罰會使孩子處於一種身體緊張的狀態,一些不安的情緒將會影響孩子未來的健康和幸福,甚至會使他們具有侵略性和暴力性。美國社會是不允許人身攻擊的,無論是丈夫和妻子之間,陌生的成年人之間,甚至是對寵物都不允許使用暴力,對未成年的兒童更不應當允許。
爭議之二,有步驟講方式的輕微體罰對兒童教育是否有益?
贊成者當然認為是有益的。他們覺得這種體罰對於孩子明辨是非,遵守紀律,安心學習,健康成長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手段。有些小學校或者幼稚園還據此做出規定,比如,對於調皮搗蛋的孩子,在屢教不改的前提下,可以先發出警告,如不見效,可適度體罰,像用手打打屁股或打打手掌之類。有意思的是,有的小學或幼稚園還特別規定“體罰必須由同性教師實施”,也就是說只能由男老師打男孩子的屁股,女老師打女孩子的屁股,如果違反這條規定家長有權投訴。而且,更有意思地是這種投訴還常常發生,甚至在媒體上曝光。
反對者認為,打屁股之類所謂有步驟講方式的輕微體罰兒童並不是有效或正確管教孩子的方法,至少以長期的目標來看,無法靠體罰來控制孩子的行為,也難以幫助孩子瞭解什麼是適當行為。培養小孩任何形式的紀律也應該是出於愛和關心。打屁股對於年幼的兒童,雖然可以即時解決當下的情緒,但是,卻會帶來長期影響健康的代價。研究人員考察被責駡或口頭威脅的孩子,發現孩子們的行為大多保持不變。即使是被體罰之後,這些孩子仍然是有更多的負面行為。沒有任何一個研究顯示,受體罰的孩子們的行為會因而變得更好。查看許多父母對孩子打屁股的體罰,與孩子的攻擊侵略個性兩者之間都有著重大的關係,幾乎所有的研究都發現,被打屁股越多的孩子,他們的行為越具有暴力傾向,更易成為“問題兒童”。許多教育專家也提出,越來越多的
數據顯示,年幼的孩子無法區分不管是什麼原因和動機的體罰,他們對於任何暴力行為的解釋是一樣的。被打屁股的孩子更容易患上抑鬱症、焦慮,甚至產生自殺的念頭或反社會行為,從而導致難以與成年人建立信任的關係。
最近的民意調查顯示,美國大多數的父母均反對自己的孩子被學校或教師實施體罰,許多州政府已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對兒童實施暴力行為。批准一般體罰的學校,正在逐漸減少。但是,父母贊成自己打小孩子屁股的百分比,仍然是高得驚人。
還應當指出的是,美國聯邦政府並沒有採取全面的禁令來禁止體罰兒童,2011年雖然在國會提出過一項法案來結束學校的體罰行為,但是至今仍然在商討之中。看來這場爭議還要持續下去,不過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正在疾呼:全世界都認為對孩子的暴力行為是不可接納的,這是絕不能妥協的!
附錄:
在人們的印象中,美國的教育理念似乎與體罰沒多大關係。但10月26日,美國駐華大使館官方微博卻表示,事實上,在美國的19個州內,學校體罰學生不但是合法的,而且體罰的主要方式,居然是用木板打學生的屁股。這條微博讓不少網友跌破眼鏡,但也有不少網友指出,體罰和虐待是不同的,容許體罰的存在並不代表容許虐待。
根據美國駐華大使館官方微博發佈的信息,直到目前,美國有31個州與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已經不允許學校體罰學生,但還有19個州沒有這樣的禁令,這19個州集中在中西部、中部與南部,包括阿拉巴馬、阿肯色、亞利桑那、科羅拉多、佛羅里達、佐治亞、愛達荷、印第安那、堪薩斯、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密蘇裏、密西西比、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奧克拉荷馬、田納西、德克薩斯以及懷俄明。其中,密西西比、阿肯色、阿拉巴馬是體罰學生比率最高的三個州,2006年這三個州被體罰的學生比率分別為7.5%、4.7%與4.5%。在2007學年,美國共有22.3萬名中小學生遭受到體罰。
雖然美國聯邦政府的《教師保護法》、《聯邦中小學教育法》承認教師、校長、教育機構等有權為了維持秩序而採取合理的體罰,但體罰不應是懲戒學生的最初手段。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實施體罰必須滿足“正當的法律
程序”,不然就會違法,判定標準有四項:一、事先告知;二、說明理由,聽取意見和答辯;三、體罰記錄;四、禁止教師單獨進行體罰。
據悉,目前越來越多的美國公眾不支持體罰學生。
文章來源於:美國駐華大使館的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