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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歧視概要
流覽次數:3558     添加時間:20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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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公民權利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以來,聯邦以及各州政府都頒布了一系列法律,禁止雇主以任何理由(除了雇員的工作質量及其個性方面的差異以外)對雇員區別待遇。以下介紹了關于勞動歧視的法律。

◆ 種族,民族(National Origin),性別及宗教

1964年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章是最為著名的反勞動歧視法(employment anti-discrimination laws),它禁止擁有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雇員的雇主基于種族、民族、性別或宗教原因對其雇員實行歧視待遇。根據第七章法律,雇主由于種族、民族、性別或宗教原因而對其雇員采取下列行為是非法的:

  • 拒絕雇傭;
  • 苛刻的規定(discipline);
  • 解雇;
  • 拒絕提供培訓;
  •  不予晉升;
  •  減少報酬或降職;
  • 騷擾。

另外,雇主如果采取了對受保護群體會有“不平等的效果”(disparate impact)的政策或准則,比如采取會將婦女或少數民族minority group members)排除在外的雇傭標准;或者制定一項某個特殊群體很容易得低分的升職測試。這樣的政策或測試,比如說只有男性或只有女性才能獲得某項工作的特殊政策,只有當它被認為是“真實的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時才是合法的。舉個例子,力量測試會將女性排除在外,但是雇傭消防員時該項測試是必需的,因為他們必須能將傷者從很高的梯子上抬下來。

◆ 第七章條款下其它類型的歧視

反對性別歧視的條款也包括對婦女懷孕的歧視。然而與一般觀點不同,第七章不僅禁止對女性和少數民族的歧視,也禁止對男性、白人雇員或求職者的歧視。這種歧視通常被稱為“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可能是由于糾正歧視(/實施平權措施)過度(by an over-ambitious 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而引起的。 

◆ 薪酬平等的歧視(Equal Pay Discrimination

聯邦的薪酬平等法案(federal Equal Pay Act)要求,遵守公平勞動標准法案(聯邦工資和工時法)的所有雇主,要對完成同等工作的男性和女性支付同等的薪酬,除非是因為資曆、功績或其它非性別因素的不同而支付不同的工資。 

◆ 年齡歧視(Age Discrimination

雇傭中年齡歧視法案(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ADEA)禁止擁有二十個或更多雇員的雇主歧視四十歲以上的雇員或求職者。如果雇員被解雇或被迫退休,然後被一名較年輕的雇員所取代,那么他通常可以根據ADEA的規定提出主張。然而,與第七章的情況不同,很多法院認為,ADEA並不禁止對年長雇員會產生“效果不平等”(disparate impact)的實踐。而是,ADEA僅禁止對年長雇員的故意歧視(deliberate discrimination)。 

◆ 殘疾歧視(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美國殘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和殘疾康複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都禁止歧視殘疾人。ADA禁止擁有十五名以上雇員的私營雇主的歧視行為,而殘疾康複法案適用于所有的政府實體和聯邦的訂約人all government entities and federal contractors)。與保護易識別群體(如種族或性別)的其他民權法律不同,要想得到ADA或殘疾康複法案的保護,雇員或求職者必須表明自己事實上有殘疾,或有殘疾史,或曾被雇主認為殘疾。不過,一旦雇員或求職者表明這一點,他不僅能受保護免遭歧視,而且在必要時因為殘疾而有權得到“合理的便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合理的便利”可以包括改變工作安排或責任、免除無報酬的工作時間unpaid time off),或提供有助于該雇員工作的特殊設備。 

◆ 民族歧視(National Origin Discrimination

移民改革與管制法案(the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禁止擁有三人以上雇員的雇主基于民族血統歧視某個美國公民或“預期公民”(intended citizen)(比如可以合法地工作但還不是美國公民的人)。該法頒布的同時,政府也加強了對非法雇傭外國人的雇主的懲罰,並且試圖防止雇主對新法反應過激而拒絕雇傭貌似外國人的人。

◆ 反歧視的主張: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和行政救濟Administative Remedies

除“薪酬平等法案”和“移民改革與管制法案”外,以上提及的每一項反歧視法律都要求認為自己受到歧視的人(無論雇員還是求職者)在提起訴訟之前要先用盡行政救濟。這意味著,想根據第七章、ADEAADA或殘疾康複法案提起訴訟的人,要先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或州的附屬機構(an affiliated state agency提出他/她的請求,這些機構會調查該請求並對此采取行動,或建議雇員尋找律師並起訴。另外,提出該請求的最終期限很短,通常不超過180天。因此,如果雇員或求職者不及時向EEOC之類的行政機構提出請求,就可能永遠不能提出請求了。

◆ 州和地方法律

許多州、縣及自治區也頒布了反歧視法,通常適用于所有的雇主,不論大小。其中許多法規設定了另外的受保護群體,像同性戀者、獲取社會救濟的人,已婚人士、未婚人士,以及有子女的人。

◆ 反歧視主張的法律幫助

    如果你認為求職時或工作中被雇主歧視,為了最好地保護你的合法權利,最好同有經驗的雇傭法律師討論一下你的情況。尤其是鑒于以上談到的EEOC的最終期限,要盡早與律師面談,確保不喪失你的法定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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