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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CSPA法案使用於簽證處理耗時所造成的兒童簽證的延誤乃至阻礙的發生大為減少,令不少家庭免受分離之苦。
【法源依據:】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Pub.L.No.107-208,116 Stat.927);
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015049 ;
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131625;
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號發佈的關於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2號備忘錄。
【申請注意事項:】
1 簽證生效時間的確定;
2簽證生效後申請人必須在限定的时间内参加领事馆面谈;
3 如果您为随行子女交纳了签证申请费用,但是子女因为超龄被取消了移民资格,您仍可以向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申请退费;
4 确定从移民申请递交到移民申请被正式核准之间的时间差。
1. | 我的女兒持K2簽證,她能夠申請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保護嗎? |
按照規定,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只適用于移民申請類別。並不適用於K類的非移民簽證,但是在您轉為移民簽證之後,您就可以從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受益; | |
2. | 我的姑姑在1990年9月為我們全家遞交了移民申請,我作為隨從受益人跟隨我的父親移民美國,我父親簽證配額排到的日期是2002年9月,但是在我父親簽證配額排到時我已經21歲10天了,請問我能不能夠從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受益? |
可以的,您的狀況不僅符合愛國者法案的相關條款,而且還可以從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受益,因此如果您能夠及時的利用這兩個法案向海外領事館提出扣減年齡的申請,那麼在申請被批准後,您就依然能夠以兒童身份保持移民資格。 | |
3. | 為什麼我為女兒交納335美元的簽證申請費用後,面談通知上卻沒有我女兒的名字? |
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re)在審理案件相關材料後,認為合格,就會給您寄送繳費通知及其它您需要的材料,但是在您填寫完材料並將材料和費用寄回NVC時,NVC卻發現您的女兒在此時已經超齡,於是就將您女兒的名字在面談通知中去掉了,這就是您雖然為女兒交納簽證費用但是她仍然被取消移民資格的原因。 | |
4. |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和愛國者法案中關於年齡的扣減是自動生效的嗎? |
不是的,您必須要主動的向移民局或是領事館提出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或是愛國者法案進行扣減年齡的申請 | |
5. | 我的簽證申請在2002年7月25日依據移民條例221(g)被拒簽,但是在2002年的8月1日正好是我的21歲生日,請問,我能夠從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受益嗎? |
可以的,但是您要及時的補交您所缺的材料。 | |
6. | 我的簽證配額排到的日期是2004年11月1日,並且在此時隨從我一起移民的兒子已經21歲30天了,請問,我的兒子是否依然能夠保持兒童身份並且隨從我一起移民美國? |
您的兒子是否能夠隨從您一起移民美國主要取決於您提出移民申請到移民申請被正式批准之間的時間長度,如果從提出簽證申請到申請被核准的時間超過30天的話,您就可以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提出扣減年齡的申請,並且在申請被正式批准後保持兒童身份。 | |
7. | 我和我的女兒按照面談通知上的要求前往領事館參加簽證面談,但是我的女兒卻因為超齡的原因而被領事館拒絕面談,我應該怎樣做才能恢復我女兒的移民資格? |
您女兒是因為在收到面談通知和參加面談的區間內超齡,因此被領事館拒絕而失去移民資格。您需要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在限定的時間內向領事館遞交恢復移民權利的申請(您可以參考指南中的申請信樣本及需要提交的檔清單),然後等待領事館的審批。 | |
8. | 我的簽證配額排到的日期是2002年3月,當時隨從我移民的兒子的年齡是21歲半,因為超齡而被取消移民資格。當時由於沒有考慮到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所以,錯失上訴的時機。今年(2005年)偶爾在雜誌上讀到有關兒童身份保護的文章,覺得我的兒子仍然存在恢復移民資格的希望,因此,請問,我現在是否能夠利用CSPA為我的兒子提出恢復移民身份的申請? |
按照規定,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有一年的時間限制,如果您能夠在您的簽證配額排到後的一年時間內為您的兒子提出身份保護,您就符合利用CSPA的條件,相反的,就不符合利用兒童身份保護的條件。現在距離您簽證配額排到的2002年已經過去了3年,所以,您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並從中受益的機會不是很大。 |